靜網PWA視頻評論

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有哪些

2023年11月01日

- txt下載


一、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有哪些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實踐中患者一方不配合診療的行為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比較常見,是患者囿於其醫療知識水平的局限而對醫療機構採取的診療措施難以建立正確的理解,從而導致其不遵醫囑、錯誤用藥等與診療措施不相配合的現象。對於因患者上述行為導致損害後果的發生,並不能當然視為患者一方的“不配合”具有主觀過錯,從而醫療機構可以免除責任。判斷患者一方是否存在過錯的前提,是醫務人員是否向患者一方履行了合理的說明告知義務。醫務人員是否盡到了上述說明告知義務,是否使患者一方對於醫療機構採取的診療措施及其風險和後果具有合理的認識,這是判斷患者一方客觀上不配合診療的行為是否具有主觀過錯的關鍵。關於說明告知義務,本法第五十五條已經作了規定。在判斷是否履行說明告知義務,以及該義務的履行是否合理適當時,還要考慮醫療行業的特殊性,結合個案進行分析。第二類是患者一方主觀上具有過錯,該過錯又可分為故意和過失。故意的情形一般比較少見,患者就醫就是為了治療疾病、康復身體,而非追求身體損害的結果。但現實情況是複雜的,也不能完全排除患者主觀追求損害結果的可能。例如醫務人員再三囑咐某糖尿病患者不可飲酒,否則易引發低血糖昏迷,重則有生命危險。但該患者或者出於得到高額保險的目的或者基於其他原因,在明知該行為後果的情況下,拒不遵行醫囑,數次飲酒,結果導致低血糖昏迷。除故意的情形外,過失的情況比較常見。如近視眼雷射手術後,醫務人員再三明確叮囑患者應按時滴用抗生素眼藥水,否則會產生眼部炎症等不良反應,但患者疏忽大意不遵醫囑,在醫務人員複查並告知其遵行醫囑後,仍未遵行,結果感染炎症。以上兩種情況,醫務人員已經合理盡到說明告知義務,且採取的診療措施並無不當,患者的行為即屬於本條第一項規定的“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對此,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本項內容規定了兩個要件,在兩要件均符合的情況下,對於患者的損害,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這兩個要件分別為:
一是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對患者的緊急救治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職責之一。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採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現行的醫療法規規章對於“緊急情況”的界定為:患者因疾病發作、突然外傷受害及異物侵人體內,身體處於危險狀態或非常痛苦的狀態,在臨床上表現為急性外傷、腦挫傷、意識消失、大出血、心絞痛、急性嚴重中毒、呼吸困難、各種原因所致的休克等。一般來講,上述情況中的緊急性可以概括為兩類:一是時間上的緊急性,它是指醫師的診療時間非常短暫,在技術上不可能作出十分全面的考慮及安排;二是事項上的緊急性,它是指採取何種治療措施直接關係到患者的生死存亡需要醫師作出緊急性的決斷。需要說明的是,判斷是否構成緊急情況,除了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外,還需要考慮以下兩個方面:一是患者的生命健康受到傷病急劇惡化的威脅,這種威脅應當限定為對患者生命的威脅,而不能是對患者一般健康狀況的威脅;二是患者生命受到的威脅是正在發生和實際存在的,患者傷病的急劇惡化對其生命安全的威脅不能是假想的,而應當是正在發生和實際存在的,不立即採取緊急救治措施必然導致患者死亡的後果。如果醫師主觀想像或虛幻地認為存在需要採取緊急救治的危險,而實際上這種危險並不存在,由於假想危險認識錯誤所採取的救治措施導致了不必要損害後果的,醫療機構還是應當承擔責任。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的


醫療行為具有高技術性、高風險性、複雜性以及不可控因素,還有很多未知領域需要探索,醫療結果有時具有不確定性和不可預見性。現代醫學技術水平的發展具有局限性,目前還不能達到百分之百的治癒率。據統計,即使在已開發國家,臨床醫療確診率也僅有70%左右。醫學作為發展中的科學,人們至今還在實踐中不斷探索並尋找解除疾病的辦法。即使醫學家開始從基因水平認識疾病,人類對癌症、愛滋病等疾病仍沒有根治手段。此外,由於病人個體的差異性,就是治療常見病或者治療同一種疾病,即便醫生採取相同的診療措施,所達到的效果也不盡一樣。因此,法律對醫務人員採取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的判斷,只能基於當時的醫學科學本身的發展,即是否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盡到該項義務的,就視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沒有過錯,對於患者的損害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申請醫療損害鑑定的程序


構成醫療事故必須具備4個條件:提供醫療服務的必須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要有違法、過失行為;必須有嚴重、明顯的不良後果;違法行為與不良後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
(一)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分首次鑑定和再次鑑定。首次鑑定由各區縣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由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是有時效限制的,患方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醫療事故糾紛鑑定的啟動程序,有三種方式,包括: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鑑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鑑定和法院指定鑑定。
(二)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鑑定的如果醫患雙方在治療過程中,發生醫療糾紛的,並且協商一致,通過醫療事故鑑定,來確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構成何種等級的醫療事故、醫療事故賠償數額的。通過醫療事故鑑定來解決醫療糾紛的,可以由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當地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鑑定。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事故鑑定的組織,是由醫療糾紛發生地的衛生行政部門主管。衛生行政部門下屬的醫學會,專門設有醫學會,該委員會是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
(三)如果是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鑑定的,委託鑑定的提出即可以是在醫療訴訟前的協商過程中;也可以是醫療訴訟的庭審過程中。不過,該程序也有其特殊性,雙方共同委託的,要求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共同委託醫療事故鑑定。在這種情況下,醫學會是不接受單方委託的!也就是說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單獨要求做醫療事故鑑定的,當地的醫學會是不會受理的。
(四)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鑑定的如果當地的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衛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啟動醫療事故鑑定的程序醫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下屬的醫療機構的報告組織的鑑定;或者是患者及其家屬單方面要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醫療事故鑑定,並且得到許可的情況下方可以啟動。該程序的啟動往往需要醫療機構的報告,衛生部門認為必要;或者患者自己提出請求,衛生部門同意、許可,才可以啟動。
(五)如果醫療機構沒有向衛生主管部門提出報告;衛生主管部門認為沒有必要鑑定;或者患者及其家屬提出鑑定申請,但是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沒有必要鑑定,或者拒絕鑑定的,則該程序是無法啟動的!患者及其家屬是可以單方面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啟動鑑定申請的要求的。如果是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鑑定的,則往往是在醫療訴訟程序前,未進入醫療訴訟程序的情況下。如果糾紛已經進入訴訟程序,往往醫學會是拒絕受理的。等待法院的委託或者當事人的協商結果,通過在訴訟中的請求和委託進行醫療事故鑑定。
(六)法院要求鑑定的根據中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在醫療糾紛訴訟中,醫療機構和患者及其家屬都沒有提出醫療事故鑑定申請的,而主審法官認為有必要做事故糾紛的,那麼法官自己也可以提出醫療事故鑑定的要求,啟動醫療事故鑑定程序。該鑑定程序在設定上是有其特殊性的,與其說是醫患雙方當事人的一個訴訟權利,不如說是法律給了法官的一項權利。使法官在醫療糾紛訴訟程序中,可以更好的駕馭庭審程序,給法官的裁判提供法律依據。
(七)法院要求醫療事故鑑定的,不需要醫療事故糾紛雙方當事人的申請,也不存在當地醫學會是否受理的問題,只要庭審法官認為必要的,就可以啟動醫療事故鑑定程序。患者或家屬在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前,一定要注意及時搜集和保護證據,如病歷資料、實物、挂號證、醫療費單據、交通費票據等。
(八)此外,還要認真學習《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及衛生管理法律、法規,按照醫學會的要求及時提交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相關材料,並委派詳細了解整個醫療糾紛案件、邏輯思維清晰、會說普通話的人員參加鑑定會。醫學會在接到鑑定申請後,會向醫患雙方發放提交材料的告知書,醫患雙方交齊鑑定材料後,由醫學會確定專家鑑定組的專家組成及專家人數,組織醫患雙方當事人隨機抽取專家,向鑑定專家送達鑑定材料,組織召開鑑定會。
(九)在專家合議形成鑑定結論後,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書,由醫學會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送達移交方或委託方。一個鑑定周期通常需要60天左右。專家組成事故技術鑑定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是由專家鑑定組的專家依據醫療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鑑定的,所做出的鑑定結論具有法律證明效力,可以作為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事故爭議、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依據之一,也是人民法院審判醫療事故爭議案件的證據之一。
(十)患者如果對首次鑑定結論不服,可以在接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天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衛生行政部門或人民法院申請再次鑑定。


三、醫療事故鑑定受理條件


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醫學會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醫學會應說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鑑定申請的;
(二)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三)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四)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託的除外);
(五)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六)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收藏

相關推薦

清純唯美圖片大全

字典網 - 試題庫 - 元問答 - 简体 - 頂部

Copyright © cnj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