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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賠償案件如何舉證?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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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發生醫療糾紛後,受害人索取賠償費用,那麼醫療事故賠償案件如何舉證?找法小編為您整理如下。
1、證明損害事實發生的經過、原因、時間、地點的書證(證人、證言)、物證;
2、到有關部門指定的醫療部門就診的證明;
3、醫療部門的所有診斷證明、處方、病歷及各項醫療費用單據,包括:挂號費、檢查治療費、醫藥費、住院費;
4、醫療部門出具的陪護證明、轉院證明、病休證明;
5、單位出具的墊付醫療費用證明、誤工損失(受害人工資、獎金、誤工天數、固定補貼)證明;
6、就醫交通費用單據;
7、如要求傷殘賠償,需提供高級法院法醫室或公安部門的傷殘鑑定及賠償數額依據;
8、提供衛生行政機關的裁決證明;
9、如未經裁決,提供所受損失的相關證據;
10、需委託他人代理訴訟的,提交授權委託書。
[page]患方的舉證責任及注意事項[/page]
【患者承擔的舉證責任】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以及最高法院證據規則,作為患者應承擔接受醫療單位治療護理和損害結果存在的證據有:
(1)、在醫療單位治療的病歷及相關票據;
(2)、在治療過程中的體溫單、化驗單以及醫學影像、拍片、檢查資料;
(3)、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後果,現場實物;
(4)、身體受到損害後所造成的後果;
(5)、醫療單位所在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情況;
(6)、如果患者構成傷殘的,還須提供權威部門的傷殘等級鑑定書;
(7)、其他用來證明在醫療過程中接受治療所造成的損失以及侵害結果 的存在所造成的損失等有關證據材料。
患者應注意掌握的自身權利
為了進一步保障患者在醫療糾紛中的權利,《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患者的權利作了新的規定,其核心是患者享有知情權和選擇權,這些權利對患者在醫患糾紛中起到積極有利的作用。
(1)、患者有複印病例資料的權利;
(2)、在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患者有與醫療單位共同封存病歷資料的權利;
(3)、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後果的患者享有與醫療單位共同封存現場實物、共同指定檢驗機構的權利;
(4)、患者死亡進行屍檢時,家屬有請法醫參加委派代表觀看屍檢過程的權利;
(5)、患者有在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參加鑑定專家的權利;
(6)、患者有對參加鑑定的專家提出迴避的權利;
(7)、患者在鑑定過程中有陳述、答辯的權利;
(8)、患者對自身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享有事先知情的權利。
掌握了以上醫患雙方的舉證責任和注意事項,醫患雙方對自己該舉何證據 有個清楚的概念,才能輕輕鬆鬆打好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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