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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患者或家屬要怎麼保存證據?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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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醫療糾紛的患者或者家屬可以採取的保全證據措施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封存病歷
患者有封存病歷的權利,對危及生命的患者一般在搶救6小時後就可要求封存病歷。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相關的醫療記錄必須在醫患雙方都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封存,比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文件。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複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如果患者是因為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適後果,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必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準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
三、及時申請進行屍檢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如果出現患者死亡的情況,醫患雙方當事人對死因有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伸至7日。而且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屍檢應當由事故醫院意外的第三方進行,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響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來進行。承擔屍檢義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屍檢的任務。
實踐中,很多患者家屬經常拒絕屍檢,這樣是非常不利於維護自己利益的。因為按照條例規定,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四、複印病歷
病歷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條的規定,患者有權複印或者複製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別檢查贊成書、手術贊成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患者依照前款規定要求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複印或者複製服務並在複印或者複製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實印記。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
對於這部分的複印資料,醫院會收取一定的工本費。具體的收費標準,患者和家屬可以參照當地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
五、注意收集證人證言
如果患者或家屬很難收集到以上證據,也可以收集了解事實真相者的證言,即證人證言。所以,在醫療糾紛中,當患者和家屬懷疑醫院方存在治療問題且醫療機構有可能予以否認時,應該多注意記錄當時在場者或了解情況者的聯繫方法,比如同一病房的病人,如果有條件即可當時進行取證,當然也可過後再進行調查取證。
總之,醫療糾紛發生了,患者或家屬一定不能衝動行事,而要沉著冷靜,注意收集相關的證據,避免錯過證據保全的最佳時機。首先患者要提出封存病歷,相關的醫療記錄必須在醫患雙方都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封存。如果患者是因為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適後果,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出現患者死亡的情況,醫患雙方當事人對死因有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患者可要求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複印或者複製服務並在複印或者複製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實印記。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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