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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醫療事故,醫療機構應保存哪些證據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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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門診及住院病歷。門診病歷是患者到醫院接受治療最原始的證據材料之一,上面記載了患者的情況以及醫生的意見。住院病歷包括病程記錄、死亡病歷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搶救結束後補計的病歷資料等。這些資料都記載著醫生對患者治療的全過程,也是認定醫生在治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過失的證據。
2、化驗單以及各類檢查結果。化驗單、心電圖、B超、X光片是醫生決定治療方案的重要依據,對認定是否為醫療事故有很大的參考價值。
3、手術中切除組織。在某些情況,醫生做手術時未能準確切除組織或者未清理乾淨導致手術失敗,是產生醫療事故的重要原因。如有條件,應儘量保存手術中切除的組織,這樣的證據更具有說服力。
4、死者的屍體。對於導致患者死亡的醫療事故而言,死者的屍體是最有利的證據。對於一些死因不明的事件,應儘量與家屬溝通,達成一致進行屍檢,以查清院方對死者的死亡是否有關。
醫療事故的舉證責任倒置。雖說院方要承擔證明自己無過錯的證明責任,其餘的由患者一方來證明。但是在醫療事故中,由於院方掌握著較為完整和詳細的證據,所以當患者要求院方提供資料複印的時候,院方應積極配合,不得刻意隱瞞、毀損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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