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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稅收調控面臨的約束與政策選擇(1)

2023年10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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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市場化改革以來,經濟生活中每出現一次非常現象,我國都強調並實施了宏觀調控。應當說,市場化程度越高,宏觀調控就越強調經濟調控和經濟調控中的間接調控,即採用市場化的調控方式。但事實上,我國自1998年起開始的以積極財政政策實施為主的宏觀調控主要為直接調控,而2004年3、4月份開始為防止經濟過熱而進行的宏觀調控主要是「管住土地、管住信貸」的行政調控。這表明,我國宏觀調控並未按市場化要求以經濟的間接調控為主。究其原因,就稅收而言,其宏觀調控作用的發揮仍面臨以下主要約束或障礙。  1.市場化程度有待進一步提高。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其基本表現:一是非。國有經濟迅速發展,占國有經濟的比重不斷上升,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格局初步形成;二是國有企業改革取得重大進展,大部分國有大中型企業建立了現代企業制度,大部分國有小型企業實行了改制;三是價格改革取得決定性勝利,資本和勞動力等要素市場形成規模並日臻完善;四是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計劃、財政和金融等方面的體制改革已取得重大突破,宏觀調控體系框架初步建立。因此,我國商務部發布的《2003年中國市場經濟發展報告》認為,2001年中國市場經濟發展的程度已達到69%,說明經過這些年的改革,我國已成為一個市場經濟國家。但這一數字也告訴我們,我國市場化程度仍然不高。而且,許多事實也證明,我國政府干預仍然過強。而稅收作為政府的間接調控手段,需要藉助市場力量才能運行。  其基本原因在於,宏觀調控生效隱含的一個前提條件就是,為便於任何宏觀調控措施的實施都能夠迅速、準確地通過政策中介傳遞到基本的經濟單元,使其能根據自身利益作出選擇,以間接地實現預定的宏觀調控目標,經濟市場化程度就必須很高。但從現實經濟生活中我們不難看到,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的行為都還不盡合理,還沒有成為規範的市場經濟主體。其具體體現是,從企業的經濟行為來看,無論是公有產權還是私有產權,都還存在著產權不清晰或不甚清晰的問題,也沒有按市場經濟的要求建立起規範的現代企業制度,企業生產經營行為短期化、產品缺乏競爭力、資源配置和使用效益不高等現象十分突出。就個人經濟行為而言,作為勞動力,尚難以按市場經濟原則公平自由流動;作為消費者,尚未完全以貨幣所有者身份進入市場;作為投資者,尚不具備獨立的資格自由從事多種生產經營活動。這在很大程度上阻礙著我國宏觀調控措施的生效。可見,我國宏觀調控面臨的還是不成熟的市場經濟,我國市場化程度尚待提高。  2.稅收尚未在實質上占居財政收入的主導地位。自1984年、1994年兩次大的工商稅制改革以來,我國稅收較之前30餘年以前所未有的廣度與深度涉及到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整個國民收入分配由「先扣後分」轉為「先分後扣」的方式的同時,整個財政收入相應地由稅利並存,以利為主轉變為以稅為主,且稅收成為政府最重要、最基本的收入來源。但事實上,這種狀況更多地體現為政府預算內收入的情形。  在我國,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實施創收制度以來,總的來講,我國收入分配呈現出多樣化與複雜化的特徵,這使得我國的國民收入與gdp的分配情況基本上是不清楚的。儘管這些年我國整頓、取消了一批對企業的不合理收費,但費大於稅的狀況並未得到根本扭轉,1990年代末甚至有學者依據許多個案資料,估計我國的政府收入實際上是稅收、預算外收入、稅外收費收入三分天下的格局。如果上述判斷能夠成立,那麼,我國稅收收入在整個政府收入中的基礎地位遠未確立的命題就是成立的。換言之,由於我國列入政府預算的稅收收入或財政收入只是政府收入的一部分,或者說,除規範的政府收入外,還有其他支撐政府支出的資金來源,相應地,對於企業來說,稅收也只是企業負擔「政府公共支出」的一個部分。  利用稅收政策實施有效的宏觀調控,必須具備的一個基本前提是:政府與納稅人的關係基本上是一種稅收關係。這是因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支出的範圍主要限於為社會提供難以按市場原則提供的公共商品,而稅收則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最基本的和惟一的公共收入形式。  只有將政府與企業的分配關係真正確立為稅收的征納關係,使稅收收入真正成為政府的基本收入分配形式,使納稅成為企業最基本的支出,從而真正確立稅收在政府收入體系中的主體地位,稅收對經濟活動的誘導作用才能真正得以實現。  3.基礎環節的缺乏,使得稅收宏觀調控的傳導機制不順暢。稅收調控具有自己的特定範圍和作用機理,因此,在我國實施稅收宏觀調控過程中,因基礎環節的缺失,或與其他調控手段的木配套,也會使得稅收宏觀調控的傳導機制受阻。就消費而言,一般認為,稅收對低收入者的消費影響較大,而對高收入者的消費影響較小;對需求彈性小的商品徵稅影響較小,而對需求彈性大的商品徵稅影響較大。顯然,上述作用機理僅僅適合於消費者購買商品時的作用,如果消費者不消費,則稅收作用將無從發揮。而我國目前因三個原因正抑制著消費。一是社會保障不到位。在中國實行市場化改革後,個人收入分配逐漸按要素的量與質進行,而這種分配必然加大收入差距,而且,由於我國市場化改革時間尚短,收入分配尚不規範,權力介入分配的情況仍比較普遍,由此進一步加大了收入分配的兩極分化,也必然會抑制消費,因而特別需要強化社會保障。但由於我國『社會保障水平低,因而人們往往不敢消費。二是義務教育不到位。據測算,中,下降的主要是非國有性質的投資。而民間資本退出的必然結果是,為外資及國有企業騰出了更從容不迫的利潤空間。目前,寶鋼、馬鋼等幾乎所有知名的鋼鐵企業集團的產能擴張都在有條不紊的進行中,而外資進入鋼鐵行業的熱情也在不斷高漲。  4.政府職能至今未發生根本轉變,稅收政策的確立主要考慮的是財政收入的取得。稅收是政府履行其職能的財力保障。因此,政府職能如何定位從根本上直接決定著稅收政策的確立。  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政府職責的確立實際上奉行的是「無限政府」的政治哲學,而市場化改革後,政府應為「有限政府」和「有效政府」。但問題是,時至今日,我國政府仍熱衷於上項目,且當前財稅體制的一個重要特徵就是,事權向下放,財權向上收,從而也對地方政府熱衷上項目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事實上,市場化改革後,尤其是中國「人世」後,不管是中央政府還是地方政府,首先要解決的就是從政府作為市場的主體轉變為企業作為市場的主體的問題。因為在現有的體制下,整個市場經濟的主體其實不是企業,而是各級政府,其效應:一是有助於地區封鎖和地區之間的競爭;二是導致粗放經營。因為政府要講政績,而政績一般與很多項目掛鈎,且政府的政績又是短期行為,因而必然導致粗放型經濟發生。  而按照經濟學的理論,無論一個政府有多麼複雜深遠的存在理由,它作為一個公共機構最基本的功能都是簡單清晰的,即組織和執行公共商品的供給。這些公共商品包括:產權保護、經濟環境與秩序、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國家安全等。  但在政府職能未發生根本變化的情況下,我國稅收政策考慮的主要問題其實就是為國家獲得足夠多的財政收入。其突出表現是,我國迴避稅收負擔問題的研究。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主要採用大一統的計劃經濟體制,稅收負擔問題作為一個重要的財稅問題自始至終未能得到應有的重視與研究。1984年進行的第二步「利改稅」與工商稅制全面改革,簡單地按一個缺乏足夠理論依據的「國家得大頭、企業得中頭、職工得小頭」的原則確定稅負水平,並試圖從以往的完全「以利代稅」過渡到完全的「以稅代利」,因此,這一時期,我國財稅工作的重心是財政收入形式的選擇及增收的可能性的發現。相應地,此時期財稅工作內容主要是不斷地調整國營企業純收入分配的形式,尋求完全的「以稅代利」,以及不斷地增設新稅種,尋求增收途徑。在政府職責不變,財政支出壓力不斷加大的情況下,1994年的稅制改革要求在既不減少稅收收收入,又不增加企業負擔的夾縫中進行,同樣以「基本保持原稅負不變」為基本原則,因而嚴重製約了稅收宏觀調控作用的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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