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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所得稅法對公益性捐贈扣除的差異分析(1)

2023年10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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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所得稅法關於公益性捐贈支出扣除的具體規定
新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原內資條例規定,納稅人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新稅法和實施條例一方面提高了公益性捐贈的扣除比例,減輕了納稅人捐贈的稅收負擔,另一方面又將計算公益性捐贈扣除的基數由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改為年度會計利潤,方便了納稅人的計算和申報。
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另外,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1)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2)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並不以營利為目的;(3)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核法人員所有;(4)收益和營運結餘主要用於設產目的的事業;(5)終止後的剩餘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6)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7)有健全的財務會制度;(8)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9)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民政主管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以上條件是在總結、歸納各國稅法相關規定的基礎上並結合我國國情得出的。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將會同民政主管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制定公益性社會團體的認定管理辦法。基本宗旨是,一方面通過稅收政策引導和鼓勵真正的公益公性捐贈行為,促進公益事業和慈善事業的發展,另一方面,通過嚴格管理限制和約束借公益性捐贈之名行轉利潤、規避稅收之實的虛假公益性捐贈行為。
二、新舊所得稅法關於公益性捐贈扣除的變化
新《企業所得稅法》全文共8章60條,其中,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與舊稅法相比較,發生了兩大方面的調整變化:一是提高了內資企業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限額,即由原來內資企業(金融保險業除外)不超過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3%,外資企業沒有限制,改為內外資企業均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12%;二是改變了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的計算基礎,即由原來內資企業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改為年度利潤總額。下面通過文字和實例的方式予以解讀。
新《企業所得稅法》將內資企業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比例由3%提高到12%,表明了國家進一步加大稅收支持社會公益性捐贈的力度。同時,借鑑國際通用作法,將舊對外資企業捐贈稅前扣除從無比例限制統一到12%的比例上,實行內外資企業一致的政策,使中外企業競爭更趨公平。12%的捐贈扣除比例在國際上屬於較高水平,如美國為10%,韓國為7%,荷蘭為6%,比利時為5%等。實行捐贈扣除比例的限制,主要是為了堵塞稅收漏洞,防止部分企業利用捐贈扣除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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