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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訴案件和反訴案件合併審理時用什麼程序審理

2023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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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訴案件和反訴案件合併審理時用什麼程序審理


  本訴案件和反訴案件合併審理時適用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當事人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二、提起反訴的條件


  提起反訴的條件:
  1.是反訴只能由被告向原告提起,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不發生反訴的關係;
  2.是反訴必須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否則就可能是起訴而不是反訴;
  3.是反訴必須在法院受理本訴後至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之前或之後都不是反訴;
  4.是反訴的請求和事實理由與本訴具有牽連性,存在著法律上的聯繫,否則就要另行起訴,也不能合併審理。

  三、反訴的特點有哪些


  反訴的特點有:
  1.當事人特定性及雙重性。
  2.請求具有獨立性。反訴具備訴成立的要件,是一種獨立的訴。反訴雖然是在本訴的訴訟程序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反請求,但是它並不因此必然地依賴本訴而存在。被告提出的反訴本身具備著起訴的要件,因此即使本訴撤回,反訴也能夠獨立存在,也能夠作為獨立的案件由法院審理裁判。
  3.目的具有對抗性。反訴的起訴能使本訴失去意義,吞併或抵消原告的訴訟請求。
  4.反訴的時間具有限定性。提起反訴有嚴格的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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