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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事法定繼承人

2023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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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事法定繼承人


1、配偶
配偶是指合法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對另一方的稱謂,夫以妻為配偶,妻以夫為配偶。配偶是基於婚姻關係而成立的親屬。我國《婚姻家庭》第24條第1款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只要與被繼承人根據法律規定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即使沒有同居生活,彼此之間也存在法定繼承權。若與被繼承人所建立的婚姻關係無效或者被繼承人死亡時婚姻已解除的人,則不再享有法定繼承權。婚姻關係的解除是以依法辦理離婚手續為標誌,不問夫妻是否分居或分居的時間長短,也不問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只有辦理了離婚證或者離婚調解書、判決書生效,當事人之間才不具有夫妻身份,彼此不享有法定繼承權。但是,夫妻雙方已向法院起訴離婚,在離婚訴訟過程中,或在法院的離婚判決生效前,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仍可以配偶的身份繼承遺產。需注意的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簽訂了離婚協議書並不具有當然解除婚姻的效力。如果雙方協議離婚,已達成離婚協議,但在依法辦理離婚手續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仍可以配偶身份繼承遺產。
2、子女
子女是與父母血緣關係最近的親屬。父母子女是家庭共同生活及親屬間扶養權利義務的基本主體,具有密切的人身和財產關係,所以,父母死亡後,子女理所應當就成為法定繼承人。我國《繼承》第24條第2款規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而我國《繼承》第10條中規定:“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3、父母
父母是子女最近和最直接的直系尊親屬。父母子女之間具有最密切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承擔著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其相互之間依法享有繼承遺產的權利。
對此,我國《婚姻》第24條第2款規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我國《繼承》第10條第4款規定:“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這一規定是符合我國實際的。
4、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是血緣關係最近的旁系血親。我國《婚姻法》第29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相應地,我國現行繼承法規定,兄弟姐妹相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之間相互有繼承權。
5、祖父母、外祖父母
祖父母是子女對父親的父母的稱謂,外祖父母是子女對母親的父母的稱謂。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孫子女、外孫子女除父母以外最近的直系尊血親。從世界各國的繼承立法上看,有的直接將祖父母規定為一個順序繼承人,有的將祖父母規定為與父母同為尊親屬的繼承順序。祖父母、外祖父母均為法定繼承人的範圍之內,這是各國立法的通例。我國《婚姻家庭》第28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依據我國《繼承》,祖父母、外祖父母作為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遺產享有繼承權。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的規定中可看出,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繼承權包括:(1)祖父母、外祖父母對生子女的生子女和養子女享有繼承權;(2)祖父母、外祖父母對養子女的生子女和養子女享有繼承權;(3)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有扶養教育關係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和養子女享有繼承權。這兒應注意,法律排除了有扶養關係的繼祖父母、繼外祖父母對繼孫子女、繼外孫子女的繼承權。我國現行《繼承》及相關司法解釋,沒有特別規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所含的範圍,根據法律精神,祖父母、外祖父母作為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法定繼承人,應包括有自然血緣關係的生祖父母、生外祖父母,和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形成的養祖父母、養外祖父母。
6、對公婆、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女婿
兒媳、女婿與公婆、岳父母之間是以婚姻關係為紐帶而產生的親屬關係,屬於姻親關係,相互之間並沒有自然的血緣關係,沒有法定的權利義務關係,所以說他們之間也就沒有贍養、扶養的權利義務關係,彼此一般也不發生法定繼承關係。但是我國《繼承》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可以說,這是我國繼承立法的獨創,是世界繼承立法中唯一有此規定的國家。有的學者認為其有積極意義:我國歷來有夫妻共同贍養父母的傳統,為了弘揚這一民族傳統,鼓勵尊老養老的社會精神,充分發揮家庭職能的作用,減輕國家和社會負擔,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體現法律的公平原則,有必要作此規定。


二、法定繼承人的順序是什麼


首先,法定繼承人是在沒有遺囑繼承人或者是沒有遺贈撫養協議的受遺贈的人情況下,法定繼承人才來繼承遺產的。或者說是在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繼承之後,剩餘的遺產由法定繼承人來繼承。那麼在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的時候,也是有一定的繼承順序,也就是說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以及被繼承人的子女,第二順位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三、補充資料


首先我們說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先來繼承,第一順位的繼承人繼承了的,第二順位的繼承人就不能繼承了,只有在沒有第一順位的繼承人的情況下,或者說第一順位的繼承人都放棄了繼承,那麼第二順位的繼承人才能來繼承。
第一順位中所說的子女,不僅包括婚生子女,還包括非婚生子女,就說是被繼承人在婚內和其他異性所生的小孩,也就是有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的。另外還包括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所謂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就是男女雙方在結婚的時候,一方的小孩還沒滿十八周歲,需要男女雙方來撫養,這就是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如果一方的小孩已經達到了十八周歲,對另一方來說,就不是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了。
第二順位中所說的兄弟姐妹,不僅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還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另外,我們說,處在同一順位的上法定繼承人,一般情況下繼承遺產的份額是均等的,但是如果在被繼承人生前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時候是可以多分的,那麼同樣的,在被繼承人生前沒有撫養被繼承人的,或者是拒絕撫養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在分遺產的時候就可以少分一點,嚴重的甚至可以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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