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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繼承糾紛要注意什麼

2023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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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繼承糾紛要注意什麼


(一)遺產範圍往往與家庭財產混雜在一起,因此要作出正確的區分:
(1)被繼承人的遺產與共同財產的區分,如遺產與夫妻共同財產、遺產與家庭共有財產、被繼承 人生前所欠的個人債務與家庭共同所欠的債務;
(2)被繼承人的遺產與被繼承人的人身權利或身份利益的區分,如遺產與被繼承人死亡後其家屬應得的撫恤金、被繼承人所有的房產權與被繼承人享有的公有房屋居住使用權、被繼承人承包經營的收益與被繼承人承包經營的權利等。
(二)由於繼承人繼承的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財產,因此被繼承人是否在生前對個人財產進行處理,直接決定了遺產轉移的方式。具體分為三種不同的情況:
1、法定繼承,即繼承人根據法定繼承順序取得遺產。
2、遺囑繼,承即繼承人根據被繼承人生前訂立的遺囑取得遺產。
3、遺贈扶養協議制度,即扶養人在承擔了對被扶養人生養死葬義務後根據協議取得遺產。
(1)如被繼承人在生前與有關集體組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將自己的財產轉移給承擔其生 養死葬義務的扶養人的,扶養人將根據雙方的協議取得遺產,即遺贈扶養協議排除了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
(2)如被繼承人在生前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立下遺囑, 指定自己的財產由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繼承,或將自己的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被指定的繼承人或受贈人將根據遺囑接受遺產,即遺囑 排除了遺囑繼承人以外的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
(3)如被繼承人生前未訂立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處分自己的財產,其遺產將根據法律規定由其法定繼承人按法定順 序繼承。
(三)考慮到被繼承人生前一紙遺囑可能就要決定巨額的遺產流向,同時還涉及死者遺願和生者感情等複雜因素,遺囑應當符合法律嚴格規定的以下兩方面的條件:
(1)各種遺囑的相應形式要件。
如公證遺囑應當具備公證 申請、公證事項的審查和製作公證書等程序;
自書遺囑應當是遺囑人自己書寫(包括電腦列印)、親筆簽名、註明書寫時間;
代書遺囑應當有遺囑人、代書人和證明 人簽名,並註明代書和簽名時間;
錄音遺囑要有兩個以上在錄音製作現場的見證人的證明;
口頭遺囑是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口授,並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遺囑人後來未恢復訂立書面遺囑的能力。
其中,所有見證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與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不存在利害關係。
(2)遺囑的實質要件。
如遺囑人在設立遺囑時應當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遺囑體現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保留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必要的遺產份額,沒有處分他人的財產。
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處理遺產。
(3)未留下財產處分意見的情況
被繼承人沒有留有遺囑,沒有遺贈,也沒有簽訂遺贈撫養協議的,由被繼承人的所有法定繼承人取得遺產。
按照法律規定,法定繼承人應該與被繼承人有血親關係 (包括擬制血親關係)和婚姻關係,繼承人繼承遺產有法定順序,繼承人之間的遺產分配有法定原則。
其中,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繼承順序是: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喪偶兒媳、喪偶女婿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繼承人只有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或者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的情況下才可以繼承遺產。


二、遺產繼承糾紛需要提交的證據


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繼承訴訟時應當提交下列證據:
1、當事人身份證明材料(如:戶口簿、單位或居委會證明);
2、證明當事人是合法繼承人的、應當提交結婚證、戶口簿或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3、當事人為無民事 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應當提交監護人的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或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4 、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村委會或公安機關的證明。
5、如有委託代理人,代理人應當提委託書、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書並辦理公正手續。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應當提交委託書、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書、律師證及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證明。


三、遺產繼承的原則


(1)均分原則。即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均等。
(2)照顧原則。即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與 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適當多分遺產。
(3)特殊原則。即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分配適當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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