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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繼承人又死亡如何處理

2023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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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轉繼承人又死亡如何處理


1、確定先後兩個繼承法律關係各自的繼承人。
有的人是前一個繼承法律關係中的繼承人;有的人是後一個繼承法律關係中的繼承人;也有的人既是前一個繼承法律關係中的繼承人,又是後一個繼承法律關係中的轉繼承人。
2、準確認定有相互繼承關係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後的轉繼承人。
有相互繼承關係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能確定死亡先後時間的,除子女先於父母死亡的,其他均適用轉繼承;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後時間的,死亡中有沒有繼承人的,推定沒有繼承人先死亡,有繼承人的後死亡,後死亡人的繼承人為轉繼承人;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後時間,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但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晚輩後死亡,該晚輩的繼承人為轉繼承人。
3、注意繼承開始的時間。
不僅要查明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時間,還要查明被轉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時間
4、被轉繼承人如喪失或其生前放棄繼承權的,注意喪失或其生前放棄繼承權的時間。
5、遺囑繼承中的轉繼承,還必須注意立遺囑時間和遺囑生效時間。


二、轉繼承人享有什麼權利


繼承權是指繼承人所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它體現為繼承人的繼承地位。它包括(一)繼承開始前,即被繼承人死亡前繼承人的繼承地位。它屬於一種繼承期待權。(二)繼承開始後即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的地位。其在理論上稱為繼承既得權,是一種現實的權利。
①繼承權是為身份權或為財產權與繼承法之為身份法或為財產法相關聯。那麼繼承法即為親屬關係上的財產法,則繼承權亦應確認為親屬關係上的財產權。
所有權是指所有人於法令限制範圍內,對於所有物的支配物權。
②所有權是一種物權,而物權在其本質上應歸結為對物之直接支配並享受其利益和排他之保護絕對性。
③從二者性質上的比較分析,我們可以知道二者雖均為財產權,但其基點還是有差異的。繼承權更側重於從身份關係確認對財產加以保護。而所有權則更強調支配性,強調主體對於財產處分的能力。當然近代所有權體現出一種觀念性,所有權享有並不以對標的物占有為必要。但我們應當明確,所有權的意義恰恰還是在於宣稱對標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能力。其針對的是財產的用益和流轉。而從繼承權的角度來看,它恰恰不關注這一點。
繼承權與所有權的保護比較,實際就是兩個請求權的比較,繼承回復請求權和所有回覆請求權。繼承回復請求權在世界上大多數成文法國家,均有此種制度。如南韓、聯邦德國、日本、瑞士、奧地利、荷蘭等均在民法典中設有明文規定。繼承回復請求權與所有物回復請求權粗略比較,我們常常會說,繼承回復請求權是基於繼承權產生的,其目的是恢復繼承人的繼承地位。而所有回覆請求權是基於所有權產生的權利,是指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的人得請求返還的權利。但實際上,這種粗略的區分,並不能從實質上揭示繼承回復請求權的性質。“
繼承人得以回復的不僅僅是繼承權或繼承地位,反而是對繼承財產的實際占有。”
①繼承回復請求權完全是一種實踐需要的產物。它早在羅馬法中就已經確認。其在羅馬法上被稱為依羅馬法的規定,真正繼承人據此不但可以追及繼承財產中的“物”,且又可以為各種債權請求。做為訴權而言它具有單一性,但訴權的內容卻並不是單一的,從實體法角度而言,乃為數個且為數種請求權所集合者。發展到今天,繼承回復請求權依然發揮著重要作用,不論構成遺產的各個具體財產有多少,也不問其種類如何複雜、繁多,如有物權、債權、其他財產權等都以同一權利請求恢復。而繼承人無須證明對遺產的各個具體財產有何權利,只須證明死亡人在死亡時占有該財產,法院審理案件時也只需審查原告當事人有沒有繼承權。
②而作為所有物回復請求權,所有權請求對象的確定性是一個最起碼的要求,並且請求人對於標的物所有權的事實是請求返還的前提要件,請求人負有舉證責任。
針對於遺產這一特殊形態的財產,繼承回復請求權實際上有更大包容性,它可以達到用一般的所有物回復請求權同樣、甚至於更為廣泛的效果來恢復對遺產的占有。同時它在舉證責任的要求上相對要低。對於繼承人保護更能發揮作用。以至於《德國民法典》第2029條規定“遺產占有人相對於繼承人的對在個別遺產物上所享有的請求權的責任,仍然依照關於遺產請求權的規定確定。我想這不僅僅是”沿襲羅馬訴權法之形式而已。“
③其恰恰在於繼承回復請求權這一從實踐中總結出的請求權自身存在著適用上的便利性。


三、繼承法關於轉繼承人條件


1、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分割前死亡。
2、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也未放棄繼承權。
在具備轉繼承的條件,適用轉繼承時,轉繼承人繼承被轉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在法定繼承中,轉繼承人應繼承的為被繼承人的應繼份額;若被轉繼承為遺囑繼承人,則其依合法遺囑應繼承的遺產由轉繼承人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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