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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不動產交付順序有哪些

2023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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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經常會出現一個不動產存在多人主張權利的情形,最典型的就是一房多賣,那麼多重房屋買賣的情況下應如何確定所有權取得順序?我國不動產交付順序有哪些?由小編為您一一解答。
一、我國不動產交付順序有哪些?
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一房多賣的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排除雙方惡意情況,依照下列順序確定物權:依法過戶登記的>依法實際占有的>首先支付房款的;其餘權利人可依據合同法和本解釋規定以及購房合同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第九條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以上規定,賦予了先、後購房者的索賠權,但沒有就如何認定如何確定應該先履行那份合同的原則,而如何確定先履行合同的原則,散見於其他法律規定。
二、不動產交付方式有哪些?
我國法律並沒有對不動產交付的形式作出明確的說明,因此就不動產交付的形式,實踐中存在以下三種意見:
1、習慣交付
該觀點認為,對於房屋的交付,可以領取鑰匙、交房通知或者在交房通知上簽字為表現形式對於土地的交付,可以實地踏勘土地,驗收用地圖紅線坐標各拐點,核定土地面積無疑後簽字確認或者在土地登記時經四鄰指界無異後,在地籍調查表上簽字確認為表現形式。
2、轉移占有交付
該觀點認為,對於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交付使用。其依據為:《最高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 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後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轉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法律行為將其占有物交付與他人, 受讓人因此而取得占有。占有人轉移占有,自受讓人取得事實上物的管領力時完成。轉移占有具有如下特徵:1、必須有讓與占有的意思表示2、必須將占有物交付給受讓人。因此,轉移占有是一種事實狀態的占有,但因沒有進行登記而不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效力。
3、法定登記交付
該觀點認為,依據《物權法》第6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的規定,物權在設立和變動時,必須經過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會公開, 從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權變動的情況,以保護交易安全。 物權在設立和變動時之所以要公示,是因為物權具有絕對的排他性效力。如果沒有公示制度,則不利於物權交易的安全, 不利於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從而導致財產交易秩序的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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