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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怎樣才算交付

2023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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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動產歸屬確定的基本原則——交付生效
  《物權法》的一個基本功能就是“定紛止爭”,也就是要明確物的歸屬。那麼,《物權法》怎麼來明確財產歸屬?簡單講就是不動產看登記,動產看交付。
  不動產不能移動,所以要靠不動產登記來確定所有權的轉移。與此相反,動產可以頻繁移動的,所以動產是從交付開始發生所有權轉移。動產在誰的手裡,除有相反證據外,誰就是該動產的權利人。《物權法》在第六條中就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動產交易是經濟生活中最常見的現象。各種交易越頻繁,隨之而發生的物權變動也越頻繁。物權發生變動,應當公示,不然第三人不知道物權變動的事實,動產交易就會有糾紛。因此,物權的設立、轉移必須公開、透明,從而使第三人知曉物權變動的事實,以利於保護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動產交付具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交付的實質在於將動產物權設立、移轉、變更等情況向社會公眾公布,使人們能夠從動產的占有情況知道該動產的物權現狀。第二,交付的內容是將動產的占有由一方移轉給另一方。第三,交付的對象僅限於動產。
  《物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我國的《物權法》對動產交付採取的是生效要件主義,動產交付完成以後,動產的設立和轉讓生效,同時,也發生了對抗第三人的效力。這有利於確認財產的歸屬和維護交易的安全。
  二、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登記了才能對抗第三人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屬於特殊的動產。《物權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船舶、飛行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說對於這類特殊的動產,我國《物權法》採取的是登記對抗主義。雖然要求以“登記”作為公示方法,但不是必須登記、非登記不可,當事人可以自己決定登記或者不登記,換言之是“自願登記”。如果當事人不登記,也可以取得物權,但是這個物權的效力較低,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萬一別人的權利是登記了的,你的這個權利就要消滅。
  現實生活中有很多人買車賣車都不登記,法律如果規定對於這類特殊動產必須登記才生效,那麼會使法律規定與現實生活嚴重脫節。比如一輛汽車發生了車禍,受害人告誰呢?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受害人應當告汽車所有權人。他怎麼知道汽車的所有權人是誰呢?他到登記機構去查,查到這輛車的所有權人是張三,就把張三告上法庭。張三在法庭上說,這輛車我在3年前就已經賣給李四了。法庭如果堅持說這輛車登記就是你的,你就要賠,這樣對張三來說也未免太不公平了。根據現在的《物權法》就好辦了。我們的法官可以先問他:“辦理過戶登記了嗎?”張三回答說“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法官就還應當問:“你能不能舉出其他的證據?”如果張三舉證證明汽車確實已經賣給了李四,法官當然就會讓張三回去,因為張三與本案無關。然後法官就會把李四傳到庭上。就這樣,順著交易的環節直到找到肇事的時候這輛車的事實上的所有權人,使真正應該對汽車肇事承擔責任的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障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公正裁判。[page]
  三、動產現實交付的例外——觀念交付
  所謂觀念交付,是指在特殊情況下,法律允許當事人通過特別的約定,並不現實地交付動產,而採用一種變通的交付辦法,來代替實際交付。允許觀念交付有助於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志,鼓勵交易並促進交易的便捷,減少財產的損失和浪費。
  《物權法》對觀念交付規定了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簡易交付。《物權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現實生活中,出讓人在轉讓動產物權之前,受讓人可能已經通過委託、借貸、租賃、使用借貸等方式而實際占有了該動產,在這種情況下,《物權法》規定就從合同生效之時起,視為交付。
  第二,指示交付。物權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也就是說,在轉讓動產物權時,如果該動產已經由第三人占有,轉讓人可以將其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轉讓給受讓人,以代替物的實際交付。如甲把電腦借給乙後,又將電腦賣給丙,告訴丙直接向乙拿電腦,並且告訴乙已將電腦賣給丙,日後直接向丙歸還。就一般來說,在指示交付中,出讓人轉讓的返還請求權應當是對特定的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如果其物被他人占有以後,出讓人不知道占有其動產的是何人,因而不能對特定的占有人提出請求的,故當然就不能將這種返還請求權轉讓給受讓人。
  第三,占有改定。物權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轉讓人和受讓人在轉讓動產物權時,如果轉讓人希望繼續占有該動產,當事人雙方可以訂立合同,特別約定轉讓人可以繼續占有該動產,而受讓人因此取得對標的物的間接占有以代替標的物的實際交付。占有改定的目的是要使轉讓人繼續占有標的物,從而既符合轉讓人的要求又繼續發揮物的效用。如甲向乙畫廊購買一幅畫,乙畫廊希望將該畫在畫廊再展示一段時間,遂與甲協商,甲同意將畫繼續放在畫廊展示。此時,雖然乙畫廊沒有向甲交付該畫,但買賣合同生效的時候甲就取得該畫的所有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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