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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保留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2023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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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保留,是指買賣合同成立後,由於買受人未依約定支付價款或未履行其他義務,因此標的物所有權不發生轉移而仍由出賣人保留的制度。《合同法》第13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構成所有權保留須具備以下要件:
1、合同已經成立,標的物已經交付買受人
正因為合同已經成立並且標的物已經轉移,才產生保留所有權的需要,如果合同沒有成立,標的物也未轉移,出賣人就當然享有所有權,根本無須另行“保留”了。設立所有權保留制度的主要目的,正是使先交付標的物的賣方合法權益能夠得到保障。
2、買受人未依約支付價款
如果買受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了價款,便合法地取得了標的物的所有權,也就不允許再由出賣人“保留”所有權了。
3、當事人有特別約定
法律雖然規定了所有權保留制度,但這一規定並不是強制性規範,換言之,並不是一經出現某種情形便當然產生所有權保留,而是必須由當事人就所有權是否保留作出特別約定,沒有約定,出賣人不能主張所有權保留。
所有權保留主要發生在分期付款的買賣中,在這類買賣中,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後,買受人要分數次交齊貨款總額,此時,就可能由於買受人主觀上(如存心賴賬)的原因,或客觀上(如確無支付能力)的原因,使出賣人的債權不能實現,在這種情況下,所有權保留制度就顯示出優勢了。由於所有權保留,出賣人對標的物仍享有物權,因此可以運用物權保護方法,直接請求返還標的物,迅速簡捷地達到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目的。而不必像債權保護那樣,要麼等待買受人履行付款義務,要麼訴請法院解除合同再返還標的物。這對及時保護權利顯然是不利的。當然,所有權保留制度的適用並不限於分期買賣一種情形,在普通買賣中,只要當事人出於真實意願,就所有權保留達成協議,所有權保留制度均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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