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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中止恢復執行有什麼期限

2023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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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執行中止恢復執行有什麼期限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是二年,而中止執行是屬於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的情形,會重新計算執行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二、執行中止後如何恢復執行


  申請執行人在執行案件中止、程序性終結後,發現被執行人有新的可供執行財產或線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在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時,隨時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恢復執行。
  (一)申請恢復執行應出示身份證明(單位提交申請恢復執行時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作為權利義務承受人申請的,應提供相應證據,由法院依法變更申請執行人。
  (二)提交恢復執行申請書,申請書應準確填寫原執行案號、申請執行人及被執行人聯繫方式等。
  (三)明確提供被執行人現狀及可供執行財產情況或線索,否則不予恢復執行。

  三、強制執行中止恢復申請


  恢復執行的原申請人可口頭提出,不用重新書面申請立案庭受理再轉執行局執行。強制執行中止是指執行過程中,因為某種特殊情況的發生而使執行程序暫時停止,待這種情況消失後,再行恢復執行程序的叫執行中止,其特徵是出現某些特殊情況時暫停執行,待導致執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後再行恢復執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一百零四條規定:「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後,執行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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