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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不安抗辯權成立需要哪些條件

202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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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院不安抗辯權成立需要哪些條件
1、不安抗辯權成立的條件有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證明對方有喪失商業信譽,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等。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抗辯權與請求權的區別是什麼
1、抗辯權抗辯權指權利人用以對抗他人請求權的權利。抗辯權的作用在於防禦,而不在於攻擊,因此必須有他人的請求,始有行使抗辯權的可能,如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等。抗辯權與請求權居於對立地位。但有抗辯權時,並非請求權不存在或者沒有根據。
抗辯權具有如下特徵:
(1)主要針對請求權;
(2)效力在於阻止請求權,從而可以拒絕履行義務;
(3)並非否定相對人的請求權,並非變更或者消滅相對人的權利(與形成權不同)。
2、請求權,是指權利人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作為、不作為)的權利。請求權的權利人不能對權利客體直接支配,必須通過義務人的作為或不作為,才能實現其權利。請求權是聯繫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的紐帶。實體法上的請求權與程序法上的請求權聯繫在一起。
請求權具有如下特徵:
(1)權利利益須通過義務人的給付方能實現;
(2)權利作用體現為請求,而不是支配;
(3)權利效力上不具有排他性。例如同一客體上可以存在兩個不相容的請求權,例如二重買賣;
(4)權利效力上具有平等性。
抗辯權主要是用來對抗相對當事人的請求權的,請求權是用來請求對方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在同一合同中,這兩種權利可以說是相對的,但是需要注意抗辯權並不是完全否定了對方的請求權,這一點在平時還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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