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關於違約金的規定的上限是多少呢?
合同關於違約金的規定的上限是不得超過造成的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超過該標準的,則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法院適當予以減少。
《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二、違約金責任與定金責任不能並用嗎
違約金責任與定金責任不能並用。合同中同時約定了違約金和定金的,守約一方的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違約金過分低於實際損失的,守約方可以請求適當增加違約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三、合同違約金賠償有哪些原則
提示您,合同違約金賠償有以下原則:
1.完全賠償原則;
2.減輕損害原則;
3.損益相抵原則;
4.合法原則;
5.公平原則;
6.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7.其他標準原則。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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