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分配方式一般是均等進行的,但如果存在生活特殊困難或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則需要對其適當照顧,遺產繼承便可以不均等分配。
一、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一般應當均等分配。分配遺產時,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當予以照顧,適當多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時間較長的繼承人,法院也可以多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
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效力:
1.放棄繼承權,不產生代位繼承。
如果繼承權人生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的子女喪失代位繼承權。
2.放棄繼承權是無條件和無保留要求的。
放棄繼承權必須以確保其履行決定的義務,確保其他繼承權人的權益不受侵害,有條件和保留意見的放棄繼承權不成其為放棄繼承權的表示。
3.放棄繼承權的表示作出後,要恢復繼承權,需經法院作出決定。
放棄繼承權有兩種方式,一是書面的形式;二是口頭的方式。放棄的表示一經作出,並得到其他繼承人的認可,為恢復其繼承權、重新主張繼承權而引發的訴訟糾紛,必經人民法院依據放棄繼承權人提出的恢復繼承權的理由作出,否則,繼承權不能復得。
三、
引用法條
一、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怎麼分配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一般應當均等分配。分配遺產時,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當予以照顧,適當多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時間較長的繼承人,法院也可以多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
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效力
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效力:
1.放棄繼承權,不產生代位繼承。
如果繼承權人生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的子女喪失代位繼承權。
2.放棄繼承權是無條件和無保留要求的。
放棄繼承權必須以確保其履行決定的義務,確保其他繼承權人的權益不受侵害,有條件和保留意見的放棄繼承權不成其為放棄繼承權的表示。
3.放棄繼承權的表示作出後,要恢復繼承權,需經法院作出決定。
放棄繼承權有兩種方式,一是書面的形式;二是口頭的方式。放棄的表示一經作出,並得到其他繼承人的認可,為恢復其繼承權、重新主張繼承權而引發的訴訟糾紛,必經人民法院依據放棄繼承權人提出的恢復繼承權的理由作出,否則,繼承權不能復得。
三、
如果不是法定繼承人是不是可以繼承遺產
引用法條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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