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鑑定需要的必要材料包括要求傷殘鑑定的書面報告;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一份,一寸照片兩張;病歷等。申請醫療事故鑑定的流程包括提出醫療事故爭議;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等。
一、
醫療事故鑑定需要的必要材料:
1.要求傷殘鑑定的書面報告(精神病者需監護人簽字);
2.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一份,一寸照片兩張;
3.病歷(包括出院小結),各種特殊檢查報告單、化驗單等原件;
4.根據不同疾病,分別提供以下資料原件,如複印件須加蓋醫院醫教科公章:癌症患者:病理切片報告、放療化療病歷;心臟病患者:近期動態心電圖、心臟超聲(包括心功能測定)報告單;肝臟病患者:近期肝功能及B超報告單;腎臟病患者:遠、近期小便、腎功能化驗單;血液病患者:遠、近期血液、骨髓化驗單;肺部疾病者:胸片及報告單、肺功能測定報告;腦血管意外者:頭顱片子及報告單,癱瘓者需提供肢會肌力測定及肌力圖。
二、
申請醫療事故鑑定的流程如下:
1.提出醫療事故爭議;
2.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3.接到醫療事故鑑定書後,根據鑑定結果,雙方可以可自行協商賠償,也可以申請衛生局調解、或者申請由法院判賠;
4.任何糾紛解決後,各醫療單位必須在7日內將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上報市衛生局。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三、
不服醫療事故鑑定有3種處理方法:
1.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2.可向中華醫學會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
3.進入訴訟程序後,可再申請司法鑑定。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引用法條
一、
醫療事故鑑定需要哪些必要材料
醫療事故鑑定需要的必要材料:
1.要求傷殘鑑定的書面報告(精神病者需監護人簽字);
2.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一份,一寸照片兩張;
3.病歷(包括出院小結),各種特殊檢查報告單、化驗單等原件;
4.根據不同疾病,分別提供以下資料原件,如複印件須加蓋醫院醫教科公章:癌症患者:病理切片報告、放療化療病歷;心臟病患者:近期動態心電圖、心臟超聲(包括心功能測定)報告單;肝臟病患者:近期肝功能及B超報告單;腎臟病患者:遠、近期小便、腎功能化驗單;血液病患者:遠、近期血液、骨髓化驗單;肺部疾病者:胸片及報告單、肺功能測定報告;腦血管意外者:頭顱片子及報告單,癱瘓者需提供肢會肌力測定及肌力圖。
二、
醫療事故鑑定流程是什麼
申請醫療事故鑑定的流程如下:
1.提出醫療事故爭議;
2.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3.接到醫療事故鑑定書後,根據鑑定結果,雙方可以可自行協商賠償,也可以申請衛生局調解、或者申請由法院判賠;
4.任何糾紛解決後,各醫療單位必須在7日內將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上報市衛生局。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三、
醫療事故鑑定不服該如何處置
不服醫療事故鑑定有3種處理方法:
1.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2.可向中華醫學會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
3.進入訴訟程序後,可再申請司法鑑定。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引用法條
-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
- [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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