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醫療事故鑑定的渠道有直接委託醫學會進行鑑定;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由衛生行政部門把鑑定申請移交到醫學會鑑定;或者是.由人民法院委託鑑定。
一、
醫療事故鑑定申請途經:
1.直接委託醫學會進行鑑定;
2.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由衛生行政部門把鑑定申請移交到醫學會;
3.由人民法院委託。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二、
不服醫療事故鑑定有3種處理方法:
1.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2.可向中華醫學會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
3.進入訴訟程序後,可再申請司法鑑定。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三、
1.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當事人委託鑑定機構;
2.司法鑑定機構受理;
3.初次鑑定;
4.補充鑑定;
5.重新鑑定;
6.覆核鑑定;
7.司法鑑定文書的出具。
引用法條
一、
申請醫療事故鑑定的渠道有哪些
醫療事故鑑定申請途經:
1.直接委託醫學會進行鑑定;
2.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由衛生行政部門把鑑定申請移交到醫學會;
3.由人民法院委託。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二、
醫療事故鑑定不服該如何處置
不服醫療事故鑑定有3種處理方法:
1.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2.可向中華醫學會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
3.進入訴訟程序後,可再申請司法鑑定。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三、
醫療事故機構鑑定流程
1.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當事人委託鑑定機構;
2.司法鑑定機構受理;
3.初次鑑定;
4.補充鑑定;
5.重新鑑定;
6.覆核鑑定;
7.司法鑑定文書的出具。
引用法條
-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
- [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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