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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條款怎麼寫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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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對擔保方面的法律規定,保證合同可以是主債權債務中合同保證條款,同時也可以作為書面合同單獨訂立來看,那麼您知道保證條款怎麼寫嗎?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保證條款怎麼寫


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
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民法典的這個條款是對保證合同形式的規定。保證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該條款規定保證合同的具體表現形式有三種:
第一種是保證合同,即在主合同之外單獨訂立保證合同,這是最正規的、典型的保證合同,通過單獨的這種保證合同,列明雙方當事人和合同的具體內容,是最典型的書面保證合同。
第二種是保證條款,保證人和債權人沒有訂立單獨的書面保證合同,而是在主債權債務合同中設有保證條款,寫明保證的內容,這也是保證合同的表現形式。但是,如果這種情況下,必須在主債權債務合同當事人中把保證人列明,並且在主債權債務合同上簽字蓋章或者摁指印。有的主債權債務合同當事人中項目中沒有列明保證人 ,但是保證人在簽署部分蓋章或者摁指印的,這種保證條款這也是有效的。
第三種就是保證書或者保函,是第三人向債權人單獨作出承擔保證責任的意思表示,只要這種保證書或保函被債權人接收,且債權人未提出異議,就達成了合意,所以保證人應在保證書或保函上簽字蓋章或者摁指印。


二、民法典保證合同的條款怎麼理解


保證屬於人的擔保範疇,而不同於抵押、質押、留置等物的擔保形式。
《民法典》把保證合同作為典型合同,位列合同編第二分編第十三章(民法典第 681 條至第 702 條),其整合了之前的《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等相關內容,諸多方面有實質性變動。
對比可知,保證合同的附從性效力(民法典第 682條)、保證責任約定不明為一般保證(民法典第 686 條)、一般保證先訴抗辯權的例外情形(民法典第 687 條)、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的調整為 6 個月(民法典第 692 條)、主合同未經保證人同意發生變更及轉讓(民法典第 695條、民法典第 696 條)等各處為此次重大調整完善之處。


三、合同中的擔保條款


(一)擔保方式不明確擔保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二)擔保範圍約定不明確  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即上述所有項目上承擔責任。
(三)擔保期限規定不清楚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保證的單獨合同有三種形式,分別是保證條款,保證合同,還有一種就是保證函或者保證書都可以認定為單獨保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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