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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優先購買權不予支持的情形有哪些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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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如果出租人要賣出房子,承租人的租賃合同不受影響,並且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那麼承租人優先購買權不予支持的情形有哪些?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承租人優先購買權不予支持的情形有哪些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
共有人優先購買權優先於承租人優先購買權,這是基於物權優先於債權的規則確定的原則。因為共有人優先購買權是基於物權所生的優先權,而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是基於債權而生,物權優先於債權,自然得出這個結論。這在理論上叫做優先購買權的競合或者競存,基於物權產生的優先購買權優先基於債權產生的優先購買權。
(二)房屋賣給出租人的近親屬
出租人如果將租賃房屋出賣給其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基於近親屬的親情關係,承租人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這就是說,出租人的近親屬也享有優先購買權,並且這個優先購買權比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更優先,可以對抗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三)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對承租人已經履行告知義務,如果承租人在15日內沒有明確表示願意購買的,就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對此,當然不得再主張優先購買權。15日是個不變期限,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權必須在15日內表示態度,沒有明確表示的,就視為放棄權利。
(四)第三人善意取得租賃房屋所有權
如果購買租賃房屋的第三人是出於善意,並且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就構成善意取得。第三人出於善意對於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不知情,就是善意,構成善意取得,就即時取得所有權。承租人再主張優先購買權,就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依法即時取得的所有權。


二、妨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需要賠償相關的費用,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中國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條: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
第七百二十九條: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承租人必須在15天內行使優先購買權嗎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4條的規定,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應當在十五日內明確表示購買,否則將喪失優先權。基於以上法律規定,租客未在十五天內明確表示購買,已經喪失優先購買權。
承租人應該如何行使優先購買權?
承租人若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首先,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必須有合法有效的租賃合同,否則承租人將無法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但是,若出租人將房屋出售給配偶、父母、子女等親屬的話,承租人也無法主張優先購買權。
其次,承租人必須在一定的期限內行使優先購買權。若出租人在出售之前已經通知了承租人,那麼承租人必須在接到通知的15天之內行使優先購買權。若出租人決定拍賣房產並已經通知了承租人,承租人需在接到通知的5天內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三,承租人只能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所謂的“同等條件”就是指,承租人購房的條件與第三人購房的條件是相同的,不論是在房價、支付方式還是其他方面,承租人都不會以優於第三人的購買條件買下房屋。
總之,如果房屋共有人或者所有人的近親屬想要購買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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