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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夠辦理取保候審一般情形是什麼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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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我們的衣食住行,因為有了法律規則才能更好的保障我們各自的權益不被侵害,我們的生活是離不開法律的,因此應該提高對法律知識的了解和認識,避免在遇到法律問題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許您現在面臨著能夠辦理取保候審一般情形是什麼的問題,希望本篇文章的內容能夠幫助到您。
一、能夠辦理取保候審一般情形是什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夠申請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夠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取保候審保證人是否能夠是商人
取保候審保證人可不能夠是商人視具體情況而定。
如果符合下列條件,是能夠作為保證人: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三、辦理取保候審好還是辦理緩刑好
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緩刑是刑事案件宣判後的刑罰措施,二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緩刑是法院在刑事審判中,根據被判處刑罰的罪犯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規定考驗期,暫緩刑罰執行。在考驗期內,若滿足一定的條件,原判刑罰將不再執行。
緩刑與取保候審的主要區別在於:
一、程序不同,取保候審還沒有經過法律宣判,有可能免於刑事責任(服刑),緩刑是已經經過法律程序宣判。並有根據法律規定的刑期。
二、執行部門不同,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緩刑法院宣判和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能夠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能夠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夠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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