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的時間計算規定是需要按照小時、日、月和年為標準進行計算,具體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行政訴訟案件當事人是可以授權委託給他人代為處理的。
一、
行政訴訟的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1.期間以時、日計算的,其開始的時、日不計算在期間內,而應從開始時、日的次時、次日起算;
2.期間以月、年計算的,其起算以日為標準,經過期間的實際月數或年數,以與開始期對應的那一日為期限屆滿。而不是以月的第一天起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於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況耽誤起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二、
行政訴訟可以委託代理人。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一般為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或者是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代理訴訟的律師,有權按照規定查閱、複製本案有關材料,有權向有關組織和公民調查,收集與本案有關的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三、
行政訴訟的訴訟請求是法定的,目前的訴訟請求主要包括:
1.撤銷之訴;
2.確認之訴;
3.責令履行法定職責之訴;
4.變更之訴;
5.賠償之訴。
引用法條
一、
行政訴訟中的時間計算有哪些規定
行政訴訟的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1.期間以時、日計算的,其開始的時、日不計算在期間內,而應從開始時、日的次時、次日起算;
2.期間以月、年計算的,其起算以日為標準,經過期間的實際月數或年數,以與開始期對應的那一日為期限屆滿。而不是以月的第一天起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於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況耽誤起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二、
行政訴訟可以委託他人處理嗎
行政訴訟可以委託代理人。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一般為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或者是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代理訴訟的律師,有權按照規定查閱、複製本案有關材料,有權向有關組織和公民調查,收集與本案有關的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三、
行政訴訟請求如何表述
行政訴訟的訴訟請求是法定的,目前的訴訟請求主要包括:
1.撤銷之訴;
2.確認之訴;
3.責令履行法定職責之訴;
4.變更之訴;
5.賠償之訴。
引用法條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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