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確定喪葬費賠償的方式是按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補助標準計算,醫療事故賠償的數額主要根據事故等級、過失行為在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等因素確定。
一、
醫療事故如下確定喪葬費賠償: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醫療事故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第四十九條規定,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係。
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
醫療事故責任範圍涉及的方面如下:
1.民事責任:存在醫療事故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2.行政責任: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3.刑事責任: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並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引用法條
一、
醫療事故如何確定喪葬費賠償
醫療事故如下確定喪葬費賠償: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醫療事故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第四十九條規定,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係。
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
處理醫療事故應當注意的三個流程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
醫療事故責任範圍涉及哪些方面
醫療事故責任範圍涉及的方面如下:
1.民事責任:存在醫療事故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2.行政責任: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3.刑事責任: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並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引用法條
-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
- [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 [3]《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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