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勞動能力鑑定期限分為初次申請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60日內作出,如果申請人對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再次提出鑑定申請,認為傷情有變化的,自勞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一、
申報勞動能力鑑定期限可以分為三種:
1.初次申請勞動能力鑑定:一般來說,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2.不服鑑定結果的: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3.認為傷情有變化的: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二、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一式四份;
2.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及複印件;
3.工傷(職業病)醫療診斷證明;
4.工傷(職業病)醫療病歷和各種檢查單(片)據等;
5.勞動能力鑑定需要的其他證明材料。
三、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要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工傷勞動能力鑑定申請;然後由勞動鑑定委員會指定具有鑑定能力的專業人員進行鑑定,寫出診斷報告;勞動鑑定委員作出鑑定結論。
一、
申報勞動能力鑑定期限
申報勞動能力鑑定期限可以分為三種:
1.初次申請勞動能力鑑定:一般來說,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2.不服鑑定結果的: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3.認為傷情有變化的: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二、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需要提供什麼材料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一式四份;
2.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及複印件;
3.工傷(職業病)醫療診斷證明;
4.工傷(職業病)醫療病歷和各種檢查單(片)據等;
5.勞動能力鑑定需要的其他證明材料。
三、
怎樣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要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工傷勞動能力鑑定申請;然後由勞動鑑定委員會指定具有鑑定能力的專業人員進行鑑定,寫出診斷報告;勞動鑑定委員作出鑑定結論。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