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男方爭取孩子撫養權的方式是:和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攜帶相關證據材料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司法實踐當中,當事人撰寫變更撫養權協議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以及孩子的基本情況等內容。
一、
1.和女方進行協商;
2.準備有利於自己的證據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決:
(1)如果離婚家庭有不足兩周歲的子女離婚後子女一般隨母親方生活。
(2)離婚家庭的子女在兩周歲以上,且雙方同爭子女撫養權的,法院應同等的考慮雙方的情況,看子女隨哪方生活更有利於其成長。
(3)子女在八周歲以上的法院則會更多的考慮子女的意見。
二、
1.雙方的身份信息;
2.孩子的情況;
3.孩子撫養費及支付方式;
4.探望時間及方式;
5.協議簽訂的時間、雙方的簽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三、
1.深厚的母愛或父愛迫使雙方爭奪孩子撫養權。
這是爭奪孩子撫養權最常見的也是最根本的原因。為了取得孩子撫養權,雙方甚至不惜在財產分割方面做出讓步。
2.撫養權常常意味著擁有與孩子共同居住權。
除了雙方約定孩子輪流居住的情形外,撫養權意味著與孩子共同居住權。
3.撫養權包含了第一監護權的內容。
取得撫養權的一方,同時取得了監護權,作為未成年人的第一監護人,可以代表孩子做出孩子自己不能單獨做出的決定。
4.取得撫養權的一方不用向對方支付撫養費。
取得撫養權的一方雖然也要承擔撫養孩子的義務,但是,不用向對方支付撫養費,所以,不用擔心對方濫用自己的「撫養費」;相反,對方有此憂慮。
5.取得撫養權的一方可以「控制」對方探望權。
取得撫養權的一方有義務配合對方探望孩子,這是法律規定,但是,現實中,往往是撫養權人完全制約住對方,可以隨意製造困難阻止探望。
引用法條
一、
離婚後男方如何爭取孩子的撫養權
1.和女方進行協商;
2.準備有利於自己的證據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決:
(1)如果離婚家庭有不足兩周歲的子女離婚後子女一般隨母親方生活。
(2)離婚家庭的子女在兩周歲以上,且雙方同爭子女撫養權的,法院應同等的考慮雙方的情況,看子女隨哪方生活更有利於其成長。
(3)子女在八周歲以上的法院則會更多的考慮子女的意見。
二、
變更撫養權協議怎麼寫
1.雙方的身份信息;
2.孩子的情況;
3.孩子撫養費及支付方式;
4.探望時間及方式;
5.協議簽訂的時間、雙方的簽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三、
孩子的撫養權有什麼用處嗎
1.深厚的母愛或父愛迫使雙方爭奪孩子撫養權。
這是爭奪孩子撫養權最常見的也是最根本的原因。為了取得孩子撫養權,雙方甚至不惜在財產分割方面做出讓步。
2.撫養權常常意味著擁有與孩子共同居住權。
除了雙方約定孩子輪流居住的情形外,撫養權意味著與孩子共同居住權。
3.撫養權包含了第一監護權的內容。
取得撫養權的一方,同時取得了監護權,作為未成年人的第一監護人,可以代表孩子做出孩子自己不能單獨做出的決定。
4.取得撫養權的一方不用向對方支付撫養費。
取得撫養權的一方雖然也要承擔撫養孩子的義務,但是,不用向對方支付撫養費,所以,不用擔心對方濫用自己的「撫養費」;相反,對方有此憂慮。
5.取得撫養權的一方可以「控制」對方探望權。
取得撫養權的一方有義務配合對方探望孩子,這是法律規定,但是,現實中,往往是撫養權人完全制約住對方,可以隨意製造困難阻止探望。
引用法條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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