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已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方法是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是提起行政訴訟。導致行政處罰決定不成立的情形有主要證據不足的、適用的法律存在錯誤的、違反法定程序的等。
一、
行政處罰決定的撤銷可以通過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進行。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被行政複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三日內撤回行政處罰決定信息並公開說明理由。
二、
導致行政處罰決定不成立的情形有以下幾點:
1.沒有說明理由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
2.主要證據不足的;
3.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4.違反法定程序的;
5.超越職權的;
6.濫用職權的;
7.明顯不當的行政處罰決定。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條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引用法條
一、
怎麼樣撤回已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行政處罰決定的撤銷可以通過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進行。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被行政複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三日內撤回行政處罰決定信息並公開說明理由。
二、
導致行政處罰決定不成立的情形有什麼
導致行政處罰決定不成立的情形有以下幾點:
1.沒有說明理由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
2.主要證據不足的;
3.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4.違反法定程序的;
5.超越職權的;
6.濫用職權的;
7.明顯不當的行政處罰決定。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三、
行政處罰決定應在何時作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條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引用法條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
-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條
-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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