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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情鑑定是如何申請的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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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情鑑定的申請方式為,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傷情鑑定;持相關材料到鑑定機構進行鑑定;按照流程完成鑑定後繳納相關的費用,最後由鑑定機構出具鑑定結果。
一、

傷情鑑定是如何申請的


  申請傷情鑑定的方式如下:
  1.首先向辦案機關提出傷情鑑定申請,委託專門的鑑定機構鑑定;
  2.然後相關準備材料,如入院記錄、出院記錄、出院小結、病曆本等;
  3.攜帶材料及相關當事人前往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4.配合鑑定人進行相應的真實檢查;
  5.按照規定進行繳費;
  6.鑑定機構出具鑑定文書;
  7.最後申請理賠。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鑑定委託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傷情鑑定。
二、

傷情鑑定的費用由誰來支付合理


  傷情鑑定費用的費用由傷情申請鑑定者預先繳納。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對於訴訟過程中因鑑定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由當事人繳納。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二條
  訴訟過程中因鑑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提供當地民族通用語言、文字翻譯的,不收取費用。
三、

傷情鑑定時間限制是多久


  1.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人身傷情鑑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鑑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託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在3日內出具鑑定文書。
  2.對傷情比較複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鑑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託之日起7日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
  3.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複雜,一時難以進行鑑定的,待傷情穩定後及時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
引用法條
  • [1]《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一十二條
  • [2]《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一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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