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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如何確立孩子的探望權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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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確立孩子的探望權一般是由孩子的父母進行協商規定,要是父母雙方對探望權不能協商一致的,則可以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後行使探望權要注意不得影響孩子的學習和正常生活等。
一、

離婚後如何確立孩子的探望權


  離婚一般由夫妻自行協商確定探望孩子的權利。若夫妻無法就子女探望達成協商的,可依法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判決。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父母的探望權】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二、

離婚後行使探望權要注意什麼


  1.法律規定的探望權主體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是法定主體。因此,為滿足他們的親情需要,在協議行使探望權時不妨約定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接送孩子。
  2.行使探望權,應以不影響孩子的正常生活、學習為前提。
  3.離婚後,雙方均有可能再另外組成新的家庭,因此,行使探望權,也應不影響對方的正常生活。
  如果因為某一方面的原因導致撫養人拒絕另一方探視孩子,這時沒有撫養權的一方就需要向法院訴訟申請要求探視權。在探視時要注意不能破壞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學習,也不能影響離婚的另一方的正常生活。
三、

探望權的特徵


  1.探望權的權利主體為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而探望權的義務主體為離婚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
  3.探望權產生的時間是離婚後。
  4.探望權的行使必須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
引用法條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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