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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買車協議書

2023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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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全體合伙人在誠實守信、平等互利、自願入伙的基礎上,經共同協商一致,達成合夥經營協議如下: 一、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經營範圍、經營場所。 第1條合夥企業的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條合夥企業的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伙人的姓名、住所。 1、合伙人: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合伙人…… 四、合伙人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______,出資________萬元人民幣,________出資(現金、實物、勞務或財產權利),本出資應在合夥協議簽訂之日時繳付。 2、…… 五、合伙人權利和義務 第3條本合夥企業為普通合夥企業,由合伙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由……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其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 第4條合伙人在合夥正常經營範圍內的一切行為,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某人超越權限的行為所產生的民事責任則由該合伙人個人承擔。 第5條在執行合夥業務過程中,因合伙人的過錯致使他人遭受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由全體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6條合伙人不能成為其他合夥企業的合伙人。 第7條合夥存續期間,合夥企業積累的財產和權益為合夥財產,為合夥經營使用。 第8條合夥財產在普通合夥清算前不得分割。 六、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未約定或約定不明,按實繳出資比例分配;比例不明,平均分配;不得約定全部利潤歸部分合伙人及虧損只由部分合伙人承擔)。 第9條本合夥企業稅後利潤提取10%公積金(用於擴大再生產和轉為合伙人增加投資、彌補虧損),提取10%公益金(用於合伙人和職工的福利),餘下按投資比例分取紅利;(公積金或公益金不是法定提取項目) 第10條企業虧損,按合伙人投資比例承擔責任。 七、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第11條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委託_________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人; 第12條執行事務的合伙人依照合夥章程或合伙人授權進行經營活動,對全體合伙人負責; 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應當向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合伙人為了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第13條不參加合夥企業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 第14條合伙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可約定按出資比例等其他方式行使表決權,約定不明或無約定,一人一票,且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以合夥財產份額出質,法定必須全體合伙人同意,約定無效); 第15條被委託執行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16條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不得從事損害合夥企業利益活動;合伙人因前述行為所得利益,應當歸合夥企業所有; 第17條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作出決定(可約定): (1)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2)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6)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7)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8)合伙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9)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其他合伙人的優先購買權;另,向其他合伙人轉讓,應書面通知其他合伙人,約定其他合伙人的購買權)。 八、入伙與退夥 第18條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可約定),並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19條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可約定),對入伙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20條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夥(此項以約定合夥期限為前提;未約定合夥期限,以不妨礙合夥事務為前提,可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決定退夥): (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可約定退夥事由,如約定出現以下第25條規定的情形,未取得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名提議合伙人有權要求退夥以自我救濟,第35條規定,選擇退夥); (2)全體合伙人同意; (3)發生合伙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21條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當然退夥: (1)當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其他合伙人同意,繼承人成為合伙人;或繼承人不同意,或法定資格欠缺,或合伙人約定在先,退還繼承人財產);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經其他合伙人同意,或轉為有限合夥企業;不同意,該合伙人退夥,向其或其繼承人退還財產份額);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宣告破產; (5)法律規定或者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6)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分額。 第22條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第20條、第21條第(1)、(2)項規定退夥的,應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23條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之日。 第24條合伙人退夥時,合夥企業進行結算後,以貨幣(或約定以實物)退還退夥人財產; 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 退夥人對其退夥前以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25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時; (4)合夥協議約定(其他事由)。 第26條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九、合夥企業的解散、清算 第2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夥企業解散: (1)當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繼續經營的;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具體約定);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日; (5)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上書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28條合夥企業解散後應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 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15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據上款規定期限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29條清算人依法履行清算事務,依法定程序進行清算。 第30條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依法定順序進行債務清償後,所余財產按本協議約定進行分配。 十、違約責任 第31條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的應支付投資份額100%的違約金,並賠償因違約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十一、其他規定 第32條本合夥協議中,書面通知等文書送達,以送達本協議所記載各合伙人地址之日,視為送達。 第33條當合伙人執行本協議發生糾紛時,可以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合伙人不願意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28條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年,自合夥協議被批准之日起算。 第34條本合夥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各合伙人各執一份,登記備案機關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35條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可約定決議方式,不同意合伙人可選擇退夥)。 合伙人簽字蓋章: (企業名稱) 年月日 這就是一份 合夥協議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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