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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發生爭議法院是否受理

2023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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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發生爭議法院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對於企業改制引發的相關糾紛,在案件受理審查上較為慎重,一般因企業自主改制引發的爭議,人民法院予以受理;而對於政府主導的「非自主」改制,相關糾紛並非勞動合同履行中產生的問題,不屬於勞動爭議,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弱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規定,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引發的爭議,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該條主要包含三個方面的含義:其一,企業自主改制引發平等主體之間關於民事權益紛爭的勞動爭議案件,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件範圍,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其二,改制並非企業自主進行而是由政府主導、指令下進行的,因改制引發的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應受理的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因民事權益發生紛爭的勞動關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其三,確定人民法院受理此類案件範圍時,不因企業性質不同而區別對待。
企業自主性改制和非自主改制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兩者之間的區別有以下三點:
(1)在能否體現企業自由意志方面存在區別。在政府主導性質的企業改制中,企業權利的轉移等事項並非企業自主的決定。而企業自主改制則是基於企業自身經濟效益等因素決定,體現了企業的自由意志。
(2)在部分情形下,政府主導的企業「非自主」改制中的資產調整、劃撥是無償的,而企業自主改制則是基本遵循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
(3)當事人的地位不同。在政府主導的企業「非自主」改制中,各方當事人之間並非平等的民事主體關係,改制職工與企業之間具有行政性、服從性關係,而企業自主改制中的各方當事人,原則上應屬於平等的民事主體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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