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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讓老師敢批評,就要保障他們完整的教育權

2023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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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民日報發表評論文章《「老師不敢批評學生」誰之過》。文章寫道,不知從何時開始,老師批評學生成了個事兒。有些熊孩子當慣了「小皇帝」,一遇批評就「揭竿而起」;可悲的是,熊孩子背後往往是「熊大人」,批評學生的老師屢遭毆打。老師不敢批評學生,受害的首先是學生本身。
2014年騰訊教育曾做過一項調查,調查結果顯示,八成以上教師認為其社會地位低,工作壓力大,近七成教師認為社會不尊重教師職業。教師工作負擔重,職業認同感不強,社會地位底,職業倦怠嚴重,已經成為一個不爭的事實。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經濟收入的問題,更有社會評價的問題,而教師的權責不明確,相應的教育權模糊,也是其中的重要因素。
在我國傳統社會,「天地君親師」,教師的地位倍受尊崇,完整的教育權也能得到切實保障,特別是教育批評權、懲戒權等。隨著時間的推移,教師逐步從神壇走下來,師生關係全面解構,民主、開放、平等、自由的師生關係逐漸形成。這是現代教育的重要體現。
然而,師生關係的平等並不等於對教師地位的全面否定,教師作為專業的教育工作者,必須明確其應有的地位,賦予其應有的教育權。批評是教育的重要手段,懲戒是不可或缺的教育形式,沒有批評和懲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學生個體存在差異,發展也存在著諸多不同,如果僅僅靠教師的說服教育,不可能完全奏效。面對問題兒童以及學生所犯的錯誤,必要的批評與懲戒是對學生負責,也是對教育負責。如若連最基本的批評權與懲戒權都無法保障,那麼,教師在執教過程中難免畏首畏尾,有所顧忌。
在現實教育生活中,教師不敢批評學生,更不敢懲戒學生,並不是因為教師敬業心不強,教育情意不足,而是因為不敢管,不能管,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面臨巨大的輿論壓力,捲入家校糾紛的漩渦,帶來不可預知的職業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作為保障教師權益的基本法律,對教師的教育權的描述較為概括。到底批評與懲戒算不算教育活動?如何批評與懲戒?如何掌握其中的「度」?這些問題不解決、不明確,會直接導致教師在實施批評與懲戒教育活動時底氣不足。而對於教師體罰學生行為,《教師法》明確指出由所在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批評、懲戒與體罰僅一線之隔,如若不在法律法規層面予以清晰地界定,那麼,教師的批評教育與懲戒教育活動就很難真正實施。
在諸多已開發國家,有詳細的法律條文規定教師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實施何種處罰。這不僅保障了教師的教育自主權,對犯錯學生也有一定的威懾作用。更為重要的是,為教師工作提供了制度性的支持,免除了不必要的家校糾紛,營造了一個良好的教育工作環境。教育行業是特殊的行業,教育的對象是一群未成年學生,教育問題是繁雜而具體的,教育的方式也是豐富多彩的。在教育手段中不能排除批評與懲戒,更不能剝奪教師應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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