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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中小學領導人員管理,很有必要

2023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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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組部會同教育部印發了《中小學校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對中小學校長的選育管用各個環節做出了具體規定,為建設符合標準的高素質專業化中小學校領導人員隊伍提供了制度支撐。《暫行辦法》是一份重要的文件,它為治理「亂相」提供了政策依據。
一直以來,中小學校長人選中有一些不具備教師資格、從鄉鎮領導幹部和區縣非教育系統領導幹部直接「空降」來的。嚴格地說,這種做法是違背教育法和教師法的,更是對其他有關中小學校長任職條件和崗位要求,以及高中、義務教育學校和幼兒園《校長專業標準》的視而不見。《暫行辦法》的出台,我以為至少有以下六個作為和影響:
第一,明確了「標準化」。「第二章 任職條件和資格」的文中之意包括不具備教師資格的人不可以成為中小學校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應當具有一定年限的教育教學工作經歷」和「一般應當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和已擔任中小學一級教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等。
第二,樹起了「專業化」。「第二章 任職條件和資格」特彆強調,中小學校領導人員要「具有勝任崗位職責所必需的專業知識、職業素養和實踐經驗」。要「善於規劃學校發展、營造育人文化、領導課程教學、引領教師成長、優化內部管理、調適外部環境」。這是《校長專業標準》對校長的專業職責的主要要求,是校長專業化的標尺。
第三,講清了「制度化」。「第三章 選拔任用」要求,「選拔中小學校領導人員,一般採取學校內部推選、外部選派、競爭(聘)上崗、公開選拔(聘)等方式進行」;確定考察對象「防止簡單以票或者以分等取人偏向」;「嚴格執行考察制度……防止『帶病提拔』」;「任用中小學校領導人員,區別不同情況實行選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第四,嚴明了「規範化」。「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標責任」是校長辦學治校的規範化要求,如「實行任期制」「任期目標責任制」,要求「制定領導班子任期目標,應當充分聽取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家長等方面意見。任期目標由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確定,一般應當報經主管機關(部門)批准或者備案,並在校內公布」。
第五,堵住了「事務化」。「校長、副校長每個任期一般為三至六年」,「領導人員在同一崗位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十二年」,這明確了幹事的時間。對其的考核評價「注重工作實績和社會效益……防止單純以學生學業考試成績和學校升學率評價領導人員的傾向」。不能幹事、干不好事的,就會被評價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第六,支撐了「去行政化」。「第六章 職業發展和激勵保障」在兩處提到「校長職級制改革」問題。一是「第二十八條 加快推行中小學校長職級制改革,拓寬職業發展空間,促進校長隊伍專業化建設」。二是「第三十條 實行校長職級制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探索相應的收入分配辦法」。這樣的政策設計,為推進校長「去行政化」提供了政策保障。
擼起袖子加油干!教育工作要在「干」字上下功夫,要在「實」上出真招。那麼,《暫行辦法》出台之後,我們有理由期待「真干」「實幹」局面的來臨,不折不扣執行《暫行辦法》會為期不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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