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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懲戒,「賦權」更需「確權」

2023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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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島市發布《青島市中小學校管理辦法》正式實施,這是全國第一部以學校為主體的地方性政府規章。《辦法》共七章44條,最引人關注的是:學生擾亂教學秩序,教師可對其進行適當懲戒。不過,也有教師認為,將「適當懲戒」寫入規章只是第一步,如何把握這個「度」又是一門學問,更應該出台相關細則。(2月21日大河網)
首先,懲戒是教師的「天然」權利。教育是一項社會化活動,在此過程中,既需要教師的激勵與賞識以喚起學生心中的真善美,又需要教師的批評與懲戒以規避學生思想與行為中的偏差,逐漸由他律走向自律。因而,如同硬幣的兩面,教育也有正負,激勵賞識是教育的正強化,而批評懲戒則是教育的負強化,兩者交替使用,不能完全替代對方。
此外,懲戒教育可以清晰地向學生傳遞行為對與錯的信息,從而有效地維繫紀律和秩序的權威。法國著名社會學家塗爾干在《道德教育》一書中曾深刻地指出:「為紀律賦予權威的,並不是懲罰;而防止紀律喪失權威的,卻是懲罰,如果允許違規行為不受懲罰,那麼紀律的權威就會為違規行為所侵蝕。」
《教師法》規定,教師依法享有對學生進行指導評價權。其基本內容包括:有權根據學生的具體情況對學生採取包括表揚、獎勵,或批評、懲罰等教育措施。因此,無論是社會化要求與教育本質特點,還是教育法理規定與現實教育需要,批評懲戒權都與教師職業「與生俱來」。
其次,懲戒「賦權」是直面困境之舉。2009年教育部出台了《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其中第十六條明確規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學管理中,有採取適當方式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的權利。」這是新時期第一次明確「賦予」班主任批評教育權的國家級規定。而青島市的《中小學校管理辦法》則明確規定教師可以對學生進行「適當懲戒」。
作為教師的「天然權利」,批評懲戒本無需再額外「賦權」,但現在無論中央,還是地方教育主管部門,都在積極為教師行使懲戒教育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而出台「新規」,這不能不說是直面現實困境的無奈之舉。
在過於強調尊重學生人格、維護學生權利的今天,出現了教師特別是班主任教師不敢管學生、不敢批評教育學生,更不敢懲戒學生而放任學生的現象。這些現象的存在,讓教師面對問題學生時產生嚴重的「無力感」,讓教師成為或戰戰兢兢、如履薄冰,或暗自嘆息,放任不管的教育「跛足者」。面對教育生態與學生成長環境日益惡化態勢,重新賦予教師批評懲戒權,喚起大眾對教育懲戒的正確認識,為教師行使教育懲戒營造良好環境,實在是無奈之中的「積極作為」。
最後,懲戒「確權」是突破困境之本。然而,「賦權」只是改變目前學生教育生態的第一步,要打消學校與教師行使批評與懲戒權的「後顧之憂」,還需要進一步「確權」,即出台科學、合理,操作性強,體系完備的教育懲戒規定或法規。對教育懲戒的標準和形式加以明確、科學的界定,詳細規定學生違反校規、校紀將要受到的懲罰,使懲戒措施逐漸規範化、可操作化,儘量減少懲戒所帶來的負面影響,使學校和教師清楚什麼是教育懲戒權,在何種情況下、什麼範圍內,才能以何種形式行使懲戒權。同時還應建立相應的監督機制,建立起對教育懲戒的不當行使給予責任追究的制度,使教育懲戒有章可尋,有法可依。
在「確權」過程中,還需要不斷更新教師的教育觀念,因為負強化的行使是有界限的,如果負強化的行使過度或者不當就會與教育的初衷背道而馳。教育懲戒不當,甚至把體罰視為正當的懲戒,會造成師生關係、家校關係的緊張。然而禁止體罰和變相體罰不等於禁止批評和懲罰的教育方法。教育懲戒不僅要有「規」、有「法」可依,而且更要基於愛與尊重,只有融於愛與尊重的懲戒,才會抵達教育的理想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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