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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加入是連帶責任嗎?

202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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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債務的第三人自願承擔的情況下是連帶責任,如果第三人不願意則可以不承擔連帶責任。
債務加入又稱並存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並不脫離合同關係,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關係當中,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合同義務的債務承擔方式。
債務加入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
1.原債權債務關係有效存在;
2.債務人不脫離債務關係,第三人加入債務後,原債務人仍應當在原債務範圍內承擔履行義務,其並沒有因第三人加入債務而免除其履行義務;
3.應當通知債權人,第三人加入債務,雖不需債權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表示願意加入債務,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明確拒絕,如果未通知債權人則對債權人不發生效力,同時債權人作為權利人,可以拒絕第三人的債務加入行為;
4.第三人在其願意承擔的債務範圍內與債務人對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在審判實踐中,債務加入與保證存在諸多相似之處,二者容易混淆。
債務加入與保證的聯繫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第三人加入他人債務與第三人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都增加了責任財產的範圍,提高了債權受償的幾率,二者發揮的功能相似。
第二,債務加入與保證均體現為在一定條件下,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就債務人的債務承擔責任,第三人履行後,原債權、債務關係在相應的範圍內消失。
第三,債務加入與保證有可能並存於同一債權債務關係中。對此《民法典》第697條第2款明確規定:第三人加入債務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受影響。
怎麼區分債務加入與保證,《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36條對債務加入與保證的區分認定提出了指導性意見:具有提供保證意思表示的,按保證處理;具有加入債務或者與債務人共同承擔意思表示的,按債務加入處理;難以確定的,應當認定為保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並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願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願意承擔的債務範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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