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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材料租賃合同糾紛案

2023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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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人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2006年10月11日簽訂了《碗支架租賃合同》。該合同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貨物名稱、規格、數量、單價、交貨地點、供貨期、技術要求與質量保證、交貨及數量驗收方式、雙方的責任及義務、付款方式及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均作了明確的約定。申請人依照合同的約定,將被申請人承租的建築用施工物質(碗扣架等)提供給其使用,被申請人將上述租賃物質用於施工的合淮阜高速公路第十三合同段工程工地。被申請人僅支付了部分租金,就已結算的租金、運費、物質丟失賠償無理拒絕支付,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特申請仲裁。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是:
1、被申請人給付租金210411.11元(人民幣,以下同);
2、被申請人給付運費12695.3元;
3、被申請人給付物質丟失賠償費86156.12元;
4、被申請人給付違約金84726.69元(2008年4月9日前的違約金);
5、被申請人給付律師代理費15000元;
6、被申請人支付仲裁費用。
為支持仲裁請求,申請人提交了以下證據材料:
1、《碗扣支架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
2、《管轄權異議書》;
3、《河北省任邱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07)任民初字第2748號];
4、《建築設備器材租賃提料單》;
5、《建築設備器材租賃退料單》;
6、電子匯劃劃(收)款補充報單;
7、《租費結算明細》;
8、《物質丟失賠償表》;
9、《運費明細表》;
10、《開工報告》;
11、違約金計算方法;
12、《委託代理合同》及律師費發票;
13、李*春出具的《委託書》;
14、中國農業銀行聯行來帳憑證;
15、蓋有任邱市人民法院查閱檔案材料專用章的《碗扣支架租賃合同》;
16、**寶冶建設有限公司致北京順義區人民法院的《管轄權異議書》。
(二)被申請人答辯稱,被申請人未與申請人發生過任何租賃合同關係,申請人應依據相關合同對李*春或合淮阜高速公路十三標西互通橋樑一隊提起訴訟或仲裁,申請人在本案中不應將被申請人列為被申請人,故被申請人請求仲裁庭以主體不適格為由裁決駁回申請人的仲裁請求。其具體理由如下:
1、我公司從來就沒有與白*明或任丘市**建材租賃站發生過租賃合同關係,也從來沒有實際租用過白*明或任丘市**建材租賃站的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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