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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和電纜線路上工作安全措施

202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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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和電纜線路上工作安全措施


第一節 線路停電工作的安全措施
第148條 線路停電工作,除應完成第三、四章規定的有關技術和組織措施外,還應遵守本章的規定。
第149條 架空線路或電纜線路的產權屬於用電單位,並自行負責維護者,需由供電局變電站停電時,應事先與供電局用電監察科聯繫並辦理停、送電手續。
第150條 停電的安全措施完成後,應立即在已停電的線路開關處懸掛「禁止合閘,線路上有人工作」的標示牌。
線路上多組人員同時進行工作時,標示牌的數量應與工作班組數相同。
嚴禁約時停、送電。
第151條 工作結束後,工作負責人做完質量檢查,拆除所有的接地線,全部工作人員離開工作現場後,方可申請送電。
一經申請送電,線路即視為帶電,任何人不得再登杆工作,如需要再進行工作,應重新辦理停電手續。
第二節 土方工程
第152條 在可能埋有地下電纜和各種管道的地方挖坑或挖電纜溝前應與有關單位取得聯繫,查明地下設施的確實位置,做好防護措施。
挖坑(溝)過程中應特別小心,儘量使用鐵鍬。
無特殊措施時,不許使用機械、鎬、鑹等工具。
第153條 在土質鬆軟地帶挖坑時應有防止塌方的措施,如加擋板,撐木等。
禁止由下部掏挖土層。
第154條 在超過
1.5米深的坑(溝)內向上擲土時,應注意防止土石落回坑內,砸傷工作人員。
第155條 在居民區和通行道路附近挖的杆坑和電纜溝,應設圍欄或坑蓋,夜間懸掛紅燈。
第156條 使用大鑹挖坑時,應兩腿分開,站好位置,防止碰傷腳和頭部。
第157條 挖電纜溝深度超過1米時,溝旁應隨時有人清土,兩側應清出走道。
第158條 挖電纜溝應先檢查工具,挖溝時,人與人之間應保持安全距離,防止碰傷。
第159條 遇有堅硬土層和開路面時,使用大錘和鐵桿應帶護目眼鏡。
打錘人不應帶手套。
扶釺人應蹲在打錘人的側面。
第三節 登杆工作
第160條 登杆前應先檢查杆根,是否超過安全期限,如超過安全期限或雖未過期限,但有疑問時,應檢查杆根是否牢固。
遇有地面沖刷、起土、上拔的塌杆,應先培土夯實或支好架杆,打好臨時拉線(繩)後再行登杆。
杉木桿糟朽杆徑二分之一以上者,或松木桿糟朽杆徑三分之一以上者,應打邦樁後再行登杆。
新立電桿的杆基未夯實以前,禁止攀登。
第161條 登杆前應檢查登杆工具,如腳扣、安全帶、梯子等是否牢靠。
安全帶、腳扣、梯子、小繩等的機械強度應符合附錄二的要求。
一、 使用腳扣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腳扣大小應與電桿的直徑相適應;2. 腳扣上必須有大、小皮帶,使用前應檢查是否完整無損。
如有豁裂或糟朽應換好後再用;3. 使用膠皮腳扣登杆時,應檢查膠皮層有無脫落、離骨及平滑現象;
4. 腳扣使用前,應檢查是否已摔過,如開口過大,過小或歪扭等,都應進行修理。
二、 使用安全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安全帶使用前,應檢查有無腐朽、脆裂、老化、斷股等現象,所有鈎環是否牢固,帶上的眼孔有無豁裂;2. 安全帶上的鈎環應有保險裝置,防止自動脫鈎;3. 安全帶應拴在可靠處,禁止栓在橫擔、戧板,杆尖上以及將要撤換的部件上;
4. 安全帶栓好後,首先將鈎環鈎好,保險裝置上好後再行探身或後仰,禁止聽響探身。
在杆上轉位時,不應失去安全帶保護。
三、 使用梯子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梯子的長度應與施工場所的高度適應;2. 梯子使用前,應檢查是否牢固,有無劈裂。
竹、木梯登應為榫連接;3. 梯子的荷重應大於工作人的體重及所荷物的全部重量;
4. 梯子豎立與地面的夾角以60度為宜。
在光滑及冰凍地面上應有防滑措施;
5. 梯子上的工作人員,不應探身,以防止重心偏移摔傷。
同時必須把腿別在梯登中間,不要站在最上一凳上工作;6. 梯子應有專人扶著。
梯子上有人工作時不應移動梯子根,且梯子下方不許過人;7. 梯子如架在導線上或金屬架構上,應有金屬鈎,金屬鈎與梯子連接必須牢固;8. 梯子不應架在箱、桶、平板車等不穩固的物體上;9. 杆上索梯子時,使用的小繩直徑不宜小於15毫米;10. 雙梯(高凳)下端應設有限制開度的拉練。
高度超過4米時,下部應有人扶著,上邊工作人員應儘量拴安全帶作業。
第162條 杆上、杆下傳遞工具、材料等,禁止上下拋擲,應用小繩傳遞。
小繩禁止拴在安全帶上。
第163條 高空作業人員(包括地面輔助人員)應一律戴安全帽。
帽殼內無彈力網繩者不許使用。
冬季可用皮、棉帽代替安全帽。
高空作業時,杆下不許站人,並應注意行人與車輛。
第四節 在帶電線路鄰近或交叉處工作的規定
第164條 在帶電線路杆塔上的工作,只能在與導電部分相絕緣的部位上進行,而且應與導電部分保持不小於表1規定的安全距離。
第165條 在鄰近(或交叉)其它帶電線路工作時,工作人員與帶電線路的安全距離(包括跨越架子)不應小於下列數值:
10千伏,1.0米;3.5千伏,2.5米;
110千伏,3.0米;220千伏,4.0米。
檢修的線路應可靠接地。
第166條 如果停電檢修的線路在另外一帶電線路上方,原則上應將下方帶電線路停電,否則應制訂安全措施,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一、 帶電與停電導線之間的安全距離符合第165條的規定;
二、 必須在帶電線路上方搭跨越架或用高車等設備,並應有防止導線脫落、滑跑的措施。
第167條 使用絞車等牽引工具時,應接地。
拆導線時,亦要將所拆的導線接地,以防止感應電壓。
第168條 檢修線路中某一段與帶電線路鄰近、平行時,應在檢修的線路靠近帶電線路的線段上掛好接地線。
鄰近帶電的杆塔應掛有「禁止攀登,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第169條 遇有檢修線路與帶電線路平行段較長時,工作開始前,工作負責人應向參加工作的人員指明哪是檢修的線路,哪是帶電的線路,並使全體工作人員辨認清楚無誤後,才能登杆工作,並應在帶電線路的轉角或地形有變化處的電桿上懸掛「禁止攀登,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第170條 同杆並架的線路,一路帶電一路檢修時,應設有專人監護。
第171條 鄰近帶電線路的停電工作,使用非絕緣繩索時,至帶電導體的距離不應上於以下規定:
10千伏,1.0米;3.5千伏,2.5米;
110千伏,3.0米;220千伏,4.0米。
第172條 在與帶電線路上方交叉的線路上進行檢修並鬆動導線時,應在交叉處架設跨越架(或用高車),其架寬應比線路橫擔長出3米,並和線路中心位置相一致。
跨越架兩端應有欄線柱。
第五節 立、撤電桿工作
第173條 立、撤電桿工作要設專人統一指揮。
開工前,應講明施工方法和聯繫信號。
工作人員應有明確分工。
在居民區或交通道路上立、撤電桿時,應設專人看管行人和車輛。
第174條 立、撤電桿要使合格的起重工具,施工前,應在現場檢查機具是否良好。
禁止過載使用。
第175條 立、撤電桿過程中,杆坑內禁止有人工作。
除指揮人及有關人員外,其他人員應撤至距杆坑
1.2倍杆高的距離以外。
第176條 立杆過程中,如必須修理坑壁時,應暫停立杆工作,並採取防止桿身滾動的措施。
第177條 人工立杆的杆坑應挖有馬道。
使用架腿立杆,架腿不應少於兩副,坑內應有滑板。
第178條 使用架腿立杆時,杆中心及架腿頂部應在一條地平垂直線上。
架腿應受力均勻,只有在杆基完全填平夯實後,方可撤去架腿。
使用架腿立灰杆時,架腿鏈應採取防滑措施。
第179條 利用舊杆立新杆時,應先檢查杆根,必要時應架裝臨時拉繩或採取其它措施。
第180條 使用吊車立、撤杆時,應注意事項:
一、 吊車位置應適當,吊車支架應放妥,發現下沉、傾斜時應立即採取措施;
二、 鋼絲繩套應系在桿身的適當部位,防止打「前沉」;
三、 用吊車拔杆時應先試拔,如有問題應檢查有無卡盤及底盤等其它物體;
四、 起吊過程應有專人指揮,分工明確,並與司機明確指揮信號;
五、 起重臂下不許站人。
第181條 吊車在帶電線路或設備附近工作時,吊臂及被吊電桿應與帶電部分保持安全距離,並應有專人監護。
吊車應接地。
第182條 對於整體組立杆塔,若用拔杆法立杆時,應制定具體施工安全措施。
第六節 放、緊線和撤線工作
第183條 在跨越電力和通訊線路、鐵路、公路、河流等處放、撤線時,應搭跨越架,並事先與主管部門聯繫,取得同意,爭取現場配合。
與帶電線路交叉跨越處應根據本章第四節有關條文的規定做好安全措施。
第184條 放線、撤線和緊線工作,均應設專人統一指揮。
所有工作人員應明確聯繫信號,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工作。
第185條 在架設線路的上方或鄰近有帶電線路或設備時,放、緊線過程中,除將導線接地外,還應用小繩拴好,指定專人拽著,防止導線彈碰上方或鄰近帶電線路。
第186條 緊線前,應檢查導線有無被樹枝、房檐卡住,被泥土埋住,被冰凍住現像和被其它障礙物防害。
第187條 緊線器要根據導線截面大小選用合適,緊線時應慢慢升起,尤其是在大檔距的山區更應注意。
第188條 緊、撤線前應先檢查拉線、拉樁。
在無拉線、拉樁的電桿上緊線必須打臨時拉線。
在緊大截面導線過程中,應有專人觀察拉線、拉樁有無變形現象。
緊、撤線時還應注意接線管或接頭,在過滑子或橫擔時有無卡住現象。
第189條 用無絞盤的汽車和拖拉機緊、撤線時,需另制定安全措施。
第190條 撤線工作禁止剪斷大放,應先用繩索將導線拴牢,剪斷後慢慢松下。
第191條 放、撤導線時,若跨越鐵路、公路和通訊、低壓線時,除按本章有關規定採取安全措施外,必須使導線與鐵路、公路等保持如下安全距離:
鐵路 公路 通訊線和低壓線
水平 2.5米 0.6米 0.6米
垂直 6.0米
5.5米 0.6米
第七節 打邦樁和換接腿工作
第192條 對受力杆、角度杆以及杆根嚴重腐朽的木桿打邦樁時,應採取防止倒杆措施,並事先檢查拉線。
第193條 在變台杆打邦樁時,兩桿不許同時挖坑。
使用大鑹時應注意上方設備,並應防止碰傷地線。
第194條 搬運、豎立鋼筋混疑土邦樁時,要互相配合好,防止擠、碰、壓傷。
第八節 電纜施工及放、撤電纜工作
第195條 挖掘電纜溝前,應掌握有關地面下的管線資料,施工時應有專業人員監護。
在公路、鐵路附近施工時應注意來往車輛,並設「車輛繞行」標誌,夜間應設紅燈。
第196條 敷設電纜前應將溝內雜物清除,敷設時應有人統一指揮。
在拐彎處敷設電纜時,人應站在彎角外側。
敷設帶防護層的電纜時,應戴手套和墊肩。
電纜盤拆下的釘子板應放適當的位置,電纜盤上的釘子應打平。
第197條 在停電檢修電纜時,除按工作票制度做好有關停電、驗電、放電、掛地線的安全措施外,在施工前並應施行下列安全措施:
一、 進入電纜隧道或人孔井前,應先排除井內濁氣;
二、 電纜溝內有兩條及以上電纜平行敷設時,為確實證明哪一條是所要檢修的電纜,應先用音叉鑑別無誤後(即判斷無電壓),再使用安全刺錐放電;
三、 使用安全刺錐應注意防止人身觸電事故(即萬一刺錯觸電),安全刺錐應有木柄,扶錐人應穿絕緣鞋,並戴絕緣手套;
四、 在判斷電纜時,電纜截面或型號可以作為判斷參考,但不能絕對相信記錄。
第198條 運行中電纜有明顯外傷時,工作人員不應觸及電纜外傷部位,處理時應申請停電,不准帶電鋸鋼帶(皮)和用噴燈封補鉛皮。
第199條 同一溝內敷設的數條電纜,移動其中運行中的電纜時,除應經領導批准外,還應制定現場安全措施,並有專人指揮。
其它電纜亦應加以防護,且移動的電纜長度不應超過100米,移動距離不得超過2米。
10千伏及以上的電纜禁止帶電移動。
第200條 搬運電纜膠時,應帶防護手套。
搬運加熱後的電纜膠時,應用有嘴和帶蓋的桶,傳遞時應注意不要使電纜膠濺出或翻倒。
第201條 在高處加灌電纜膠時,下面不准站人,工作人員還應戴防護眼鏡。
加熱電纜膠或熔鉛時,工作人員還應系鞋蓋,戴口罩,且站在上風側,現場應有防火和防上水滴入燒熱的電纜膠內的措施,在用勺取熔鉛時,勺應先加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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