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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煤礦機電運輸安全管理工作措施

202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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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煤礦機電運輸安全管理工作措施


一、認真落實煤礦機電運輸安全管理責任
煤礦企業要高度重視機電運輸安全管理工作,設立專門機構,明確分管負責人,配備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
要建立健全礦井機電運輸裝備、材料等物資的採購供應管理、入井檢驗、安裝交接驗收、巡迴檢查、定期檢測檢驗、維護保養、檢修以及報廢淘汰等制度,明確崗位職責。
要健全完善機電運輸裝備管理台賬和技術資料檔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加強設備維修檢查和運行狀況的動態管理。
要嚴格崗位責任考核,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三違」處罰與教育規定,確保各項制度落到實處。
二、切實提升煤礦供電安全保障水平
煤礦企業要保證供電可靠。
礦井應有兩迴路電源線路,當任一迴路發生故障停止供電時,另一迴路應能擔負礦井全部負荷。
礦井電源應採用分列運行方式,一迴路運行時另一迴路必須帶電備用。
礦井通風、提升、排水、壓風、抽放瓦斯、監測監控等設備的主要負荷,以及井下各水平中央變(配)電所和下山開採的採區排水泵房供電的線路,不得少於兩迴路。
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掘進工作面必須實行「三專兩閉鎖」,採用「雙風機、雙電源」,並實現運行風機和備用風機自動切換。
低瓦斯礦井的煤與半煤岩巷掘進工作面要積極推廣使用「雙風機、雙電源」。
年產6萬噸以下的礦井採用單迴路供電時,必須有備用電源。
備用電源的容量必須滿足通風、排水、提升等的要求,並保證主要通風機等在10分鐘內可靠啟動和運行;
備用發電機每10天應至少進行一次啟動和運行試驗,試驗期間不得影響煤礦通風、排水等,試驗記錄要存檔備查。
煤礦井下供電系統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要求,裝設靈敏可靠的過流、漏電、接地保護裝置,而且每年必須對供電系統繼電保護進行一次核算、調校和整定,並進行一次預防性試驗,每天必須對低壓檢漏裝置進行一次跳閘試驗;
直接向井下供電的高壓饋電線上,嚴禁裝設自動重合閘;
供電設施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要求裝設可靠的防雷電裝置。
所有開關的閉鎖裝置必須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電。
煤電鑽、井下照明和信號裝置必須採用綜合保護。
煤礦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停送電工作票制度。
操作電氣設備必須配備絕緣設施。
井下不得帶電檢修和帶電搬遷電氣設備、電纜、電線;
檢修或搬遷前,必須切斷電源,檢查瓦斯,切斷電源的開關把手必須閉鎖,並懸掛警示牌;
對帶有儲能元件的電氣設備,切斷電源後應經充分放電,達到規定的延遲時間後,方可開蓋檢修。
三、加強電氣設備安全性能管理
煤礦機電、提升、運輸系統使用的礦用產品,凡是納入安全標誌管理的,必須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機電設備、電纜。
煤礦用於提升人員的絞車、鋼絲繩、提升容器、斜井人車、防爆電氣等設備沒有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要立即停止使用或按要求更換。
煤礦新購進、檢修或者大修的電氣設備入井前,應檢查其「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及安全性能;
檢查合格並由具備資格的人員簽發合格證後方准入井。
在用機電設備要保持完好狀態,確保運行安全可靠,杜絕失爆。
對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應定期檢查試驗,防爆性能遭受破壞的電氣設備,必須立即處理或更換,嚴禁繼續使用。
井下移動防爆設備要定期進行升井檢修。
礦燈應保持完好,保護裝置符合規定;
出現電池漏液、亮度不夠、失爆等情況時,嚴禁發放使用;
嚴禁使用人員拆開、敲擊、損壞礦燈。
井下防爆電氣設備變更額定值使用和技術改造時,必須經具備資質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再投入使用。
四、完善提升運輸設施
煤礦企業要完善提升運輸系統的各類安全保護裝置,傳動設備必須有護罩、護欄。
礦井主要提升裝置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裝設保險裝置和後備保護裝置,運行時嚴禁甩掉保險裝置。
各種保險裝置必須動作靈敏、性能可靠。
提升機的電控系統、液壓及機械制動系統必須可靠,各種閉鎖關係正確,制動能力滿足安全控制要求。
斜井提升連接裝置要可靠,必須裝設保險繩。
斜井井巷中防跑車與跑車防護裝置等安全設施必須齊全、完善,提升時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規定。
帶式輸送機必須使用阻燃輸送帶,各類保護裝置必須齊全、可靠;
採用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或者鋼絲繩芯帶式輸送機運送人員時,嚴禁同時運送物料。
電機車架空線的懸掛高度必須符合規定要求。
機車、無軌膠輪車警鈴或警笛必須齊全完好,前有照明,後有紅燈,並有防止碰頭、追尾事故的技術措施。
同一水平使用3台以上電機車時,應使用帶有電氣閉鎖的信號裝置;
行駛機車台數大於5台時,必須使用「信、集、閉」系統。
嚴禁提升運輸設備超負荷或帶病運轉,嚴禁超期服役,嚴禁非防爆機動車和畜力入井。
五、加強煤礦機電運輸設備檢驗檢修工作
煤礦企業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主提升、主通風、主排水、壓風設備,供電系統保護、防雷接地裝置,電纜和鋼絲繩等進行定期檢驗;
要按規定對安全儀器儀表進行周期鑑定和標校,嚴禁使用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產品。
專門升降人員及混合提升的系統每年應進行一次性能測定,其它提升系統至少每3年進行一次性能測定;
對斜巷人車和立井升降人員使用的罐籠防墜器每年進行一次脫鈎試驗,每半年進行一次不脫鈎試驗;
提升裝置使用的鋼絲繩及連接裝置必須按規定進行檢驗,對磨損、鏽蝕斷絲超限的鋼絲繩和不合格的連接裝置必須及時更換,不得違章使用。
新安裝的主要通風機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一次通風機性能測定和試運轉工作。
在用主要通風機、主排水設備至少每月檢查一次,按規定進行性能測定。
水泵、水管、閘閥、排水用的配電設備和輸電線路,每年雨季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檢修,並進行一次聯合排水試驗。
檢測檢驗工作必須由具備資質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承擔,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管,規範檢測檢驗機構的中介行為,保證檢測檢驗質量。
煤礦企業要加強對機電運輸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檢修。
機電運輸設施檢修要制定檢修計劃和措施,明確檢修任務和範圍,詳細記錄檢修內容、規格質量及檢修人員等內容,並指定專人或質量檢查員負責檢查驗收。
在拆裝、搬運井下大型機電設備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明確規定拆裝工藝、運送方式、搬運路線和設備等內容,安排專業技術人員現場指揮,確保安全。
六、加強煤礦職工安全教育和培訓
煤礦企業要加強機電運輸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建立健全培訓檔案,電鉗工、防爆檢查工、絞車司機、輸送機司機、信號工、把鈎工、電機車司機、採掘機組司機等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安全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後,方可持證上崗作業。
要宣傳相關規定和安全常識,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技術水平,規範操作行為。
要教育職工,嚴禁超載提升運輸,嚴禁超員乘坐人車或罐籠,嚴禁刮板運輸機和非設計允許的膠帶輸送機乘運人員,嚴禁扒車、跳車和坐礦車。
七、深入開展機電運輸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
煤礦企業要把機電運輸安全質量標準化作為煤礦安全生產基礎管理的一項重點工作來抓,確保設備完好、質量達標。
要加大投入,加快機電運輸設備的更新換代,積極推廣使用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努力提高安全裝備水平。
應建立煤礦安全生產綜合監控系統,實現對礦井供電、提升、運輸、排水、壓風、通風、採掘、瓦斯抽放等系統機電設備的遠程監測監控,提高設備控制自動化、機電運輸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
八、進一步加大煤礦機電運輸專業指導和監管監察力度
地方各級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煤礦機電運輸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對查出的重大隱患要掛牌督辦,限期整改,跟蹤銷號。
要進一步加強煤礦機電運輸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煤礦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機電運輸現場管理,引導和激勵煤礦企業大力開展機電運輸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
尤其對機電專業技術力量薄弱的小煤礦,要制定切實可行的辦法,加強技術指導,提高機電運輸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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