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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測科副科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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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測科副科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地測科副科長應積極協助地測科科長在分工範圍內開展相關工作。地測科副科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組織進行地質測量、圖紙資料整理等工作,保證其符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2條科長未在崗位時,地測科副科長應根據安排承擔科長職責,保證相關工作的連續性。
第3條在分工範圍內,組織、監督有關人員完成分工。
第4條按照分工隨時檢查施工現場的情況,及時進行地質測量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5條按時向科長提交地質說明書等必須的資料。
第6條按照分工及時進行井巷控制測量工作,誤差控制在標準規定之內。
第7條按照分工隨時組織檢查地面水害、鄰近礦區水害影響情況,及時發現隱患。
第8條督促有關部門、人員落實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隱患整改措施。
第9條及時向科長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第10條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地測科副科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採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2條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地測科副科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現場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3條地測科副科長對本科承擔的地質測量、圖紙資料整理等工作按照分工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14條在為有關設計提供的地質說明書等基礎資料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工作失誤的,地測科副科長負直接責任或重要責任。
第15條按照分工未及時進行施工現場的地質測量工作,或發現問題未及時解決的,地測科副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16條組織的井巷控制測量工作,誤差超過標準規定的,地測科副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17條按照分工未組織檢查地面水害、鄰近礦區水害影響情況,地測科副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18條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地測科副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19條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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