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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勘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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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勘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保障全隊從業人員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行業標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安全生產的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三條各單位必須認真執行國家和地方各項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規定。及時總結先進經驗,及時推廣,推動全局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四條各單位必須按規定發給從業人員(含民工,下同)質量和規格都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禁止將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摺合人民幣發給從業人員。從業人員上崗時必須按規定著裝。
第五條各用人單位必須給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
第六條各單位必須按規定提取安全措施費。
第一節組織機構
第七條大隊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由大隊長擔任;副主任由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大隊長和工會主席擔任;成員:由大隊辦公室、經管部、財務部、工會、勞動人事部、安防部等部門負責人擔任。各單位也應成立相應的安全生產委員會。
第八條大隊按要求設立安全管理機構,並按規定配備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第九條凡從業人員(含農民工,下同)超300人的單位必須設立安全管理機構;300人以下應設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各基層單位凡從業人員在50以上必須設專職安全員;從業人員在50人以下的設兼職安全員。
第十條安全管理機構職責
1.安全生產委員會的職責
(1)審查安全生產長遠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2)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並督促所屬單位認真執行和落實。
(3)負責對所屬單位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的考核。
(4)審查安全措施的提取和使用情況
(5)組織全隊安全生產工作的檢查,對重大事故隱患制訂整改方案,並督促落實。
(6)負責對重傷以上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2.安全管理部門的職責
(1)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政策、法規、制度和開展事故預防工作的情況,定期研究分析傷亡事故、職業危害趨勢和重大事故隱患。
(2)制定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計劃和安全生產目標。
(3)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對檢查出的事故隱患提出整改意見,並督促隱患單位及時整改。
(4)督促各下屬單位制定和貫徹安全技術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5)參與審查和匯總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監督檢查安全技術措施費用使用和安全措施項目完成情況。
(6)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設計、工程的驗收和試運轉工作。發現不符合安全規定的問題有權要求解決,有權提請安全主管領導和主管部門制止其施工和生產。
(7)組織安全教育培訓、競賽和安全月活動。
(8)組織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
(9)負責傷亡事故統計、分析,參加事故調查,對造成事故的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10)負責軍工核設施退役項目的立項、實施、檢查、等工作。
(11)負責事故應急預案的演練與組織實施。
第二節安全教育與培訓
第十一條為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必須不斷地加強培訓。安全教育和培訓的任務是:教育全體從業人員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嚴格遵守各項安全制度和熟練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二條安全教育和培訓的要求
1.新錄用的從業人員,必須經過三級安全教育與培訓。
2.調換工種的從業人員,必須進行換崗安全教育與培訓,從業人員離崗超過6個月以後重新上崗時,要對其進行復工前的安全培訓。
3.特殊工種的從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4.新錄用的從業人員,必須經過40小時的安全教育與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5.調換崗位、復工人員必須要進行16小時的安全教育與培訓。
6.機動車駕駛員應每年進行一次安全培訓。
第十三條大隊級領導、安全管理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必須獲得安全資質證方可上崗。
第十四條各單位必須要做好安全生產知識宣傳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工具,宣傳安全知識、安全技術、安全法律、法規以及本單位的安全先進經驗、先進人物等。
第十五條安全教育經費在本單位安全技術措施費中列支。
第十六條安全教育和培訓由安防、勞動人事、工會等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應按銷售收入的1%~3%提取安全生產措施費,由財務部門建立專門賬目。
第十八條各單位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給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
第三節安全檢查與整改
第十九條安全檢查和事故隱患整改工作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目的是了解從業人員、施工現場、作業設備和作業環境等方面的安全狀況;是了解單位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制度的落實狀況。通過安全檢查和事故隱患的整改,消除事故,減少損失,保障安全生產。
第二十條安全檢查,要成立安全檢查組,由主要和主管負責同志帶隊,成員可根據檢查的內容來確定。
第二十一條安全檢查組成員的要求
1.具備與檢查內容相符的專業知識
2.對檢查對象的工藝流程比較熟悉。
3.責任心強,秉公辦事,不循私情。
第二十二條安全檢查,要制訂安全檢查表,將檢查的內容列入表中,並提前發給檢查組成員。
第二十三條安全檢查的內容
1.人的不安全行為:包括領導者,工程技術人員和作業人員的安全思想和意識,安全技術素質,安全心理和現場施工人員的身體健康狀態。
2.物的不安全狀況:包括設備安全狀態,安全防護設施的狀況,工作環境安全狀況,個人防護用品的質量及使用情況。
3.現場管理狀態:包括物件的堆放,電器線路是否規範,人、機、環境是否合理,安全通道是否暢通,安全標誌是否齊全並明顯,防暑、防凍措施是否到位,施工現場是否按規定配備消防設施。
4.職業衛生狀況,包括職工是否按規定進行了體檢,施工現場的亮度、溫度、燥聲,塵毒是否達標,野外施工的飲食衛生是否符合國家的標準。
5.管理的缺陷,包括安全機構是否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建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否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是否落實,安全操作標準是否建全和落實。
第二十四條安全檢查的次數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一般情況下大隊每年進行四次,基層生產經營單位每月進行一次,班組每天進行一次。
第二十五條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制度,建檔的內容包括,事故隱患的名稱,現狀及產生的原因,危險程度和整改的難易程度分析,隱患的整理方案,並上報大隊安防部。
第二十六條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內容包括:治理的目標和任務,採取的方法和措施,經費和物資落實,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治理的時間與期限,安全措施與應急預案。
第二十七條因條件限制一時難於整改的事故隱患,必須採取防護措施,並有專人負責,嚴加監控,確因不能排除的事故隱患,應從危險區撤出從業人員,並疏散可能危及的其它人員,並設警示標誌,暫時停止使用。對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害的隱患,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進行排查治理。
第二十八條加強對內部改制企業的安全檢查工作,監督內部改制企業對事故隱患的排查和治理。
第二十九條事故隱患整改的費用應從單位安全措施費中列支。
第四節事故管理
第三十條各單位凡發生下列事故必須在12小時內向隊、局報告。
1.因工重傷以上的事故;
2.發生我方負同等以上責任、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的交通事故;
3.發生直接經濟損失在20萬元以上的生產性火災事故;
4.發生環境污染事故、集體中毒事故、標準源丟失事故。
第三十一條事故報告的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和當事人基本情況;
2.事故簡要經過;
3.事故傷亡及損失情況;
4.事故的原因及性質;
5.事故的處理意見和結論。
第三十二條處理事故必須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嚴肅查處責任者。
第五節農民工的管理
第三十三條各單位需要請農民工時,必須到各單位勞動人事部門辦理提出申請。
第三十四條農民工聘用後,聘用單位必須到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並為其辦理人身保險。
第三十五條農民工合同的簽訂及解除:
1.農民工被聘用後,聘用單位必須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和安全合同,明確各方的安全責任、義務和權利。農民工與全體從業人員享有同等的勞動保護權利。
第三十六條
1.農民工,一般不得從事特殊工種作業,如因工作需要,農民工需要從事特殊作業時,必須經地方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安全培訓,並獲得安全操作證後方可上崗。
2.農民工從事粉塵作業或有害有毒工種時,必須實行轉換制。每屆不得超過2年。
第二章地質勘查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條野外作業單位要認真執行《地質勘探安全規程》。
第三十八條在編寫地質勘查和施工設計前,地質勘察負責人和設計人員必須到實地進行勘查,充分考慮鑽探、坑探、槽井探等工程的作業安全條件,設計中必須有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九條野外作業中,禁止一個人單獨上山,不准在視線不明或亂草叢中及其不安全地方休息。
第四十條不准在森林中吸煙或生火,禁止食用識別不清的野生物和水,以防中毒。
第四十一條野外作業遇到懸崖絕壁、滑坡、崩塌等危險區,應繞道而行,必須要攀登時,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人員間應拉開一定距離,相互照應,嚴禁往山下投擲或滾放石頭。
第四十二條遇到深、寬及流速較快的河流時,禁止涉水或強行渡河。利用小船、木筏或其它的水運工具渡河時,必須遵守水運有關安全規定。
第四十三條出隊前,應向當地居民了解當地民間的風俗,山中的野獸,地質災害,植物,流行性傳染病種,疫情傳染源,自然環境,人文地理,交通等狀況,上山作業時,要了解山中守獵、毒蛇等情況,防止踩到打野獸的毒箭、套子、夾子、土埋陷井,在有毒蛇出沒的地區通行或作業時,應作好防護,並隨身攜帶蛇藥,掌握被毒蛇咬傷後自救互救方法。
第四十四條在舊礦區或前人工作過的地區進行野外作業時,應注意防止陷入被草木掩蓋的坑口、探井、深槽。進入老窿必須有兩個人以上。
第四十五條野外地質作業應注意如下幾點:
1.在進行槽、井探編錄或觀察地質現象時,應注意觀察和避開其幫壁的松石及其它危險因素,並及時處理。
2擬進入坑道進行地質工作時,應先查清坑道內的危險因素,否則不准進入坑道內作業。
3.敲打硬脆岩石或採集樣品時,應防止碎石飛擊傷人。
4.選用地質錘應保證質量,防止折柄或錘頭脫柄,防止鋼錘脆裂而崩出碎屑傷人。
第四十六條在超過2m深的探槽、淺井內取樣時,必須在地表設專人監護,多人作業時,相互兩人間距不得小於1m。
第四十七條野外鑽探施工安全
1.要嚴執行鑽探安全規定,制定野外施工安全方案和有關安全制度。
2.在選擇機場時,要做到平、穩、有足夠的承載力,地基的面積應與所選用的設備相適應,塔基填方不得超過塔基面積的四分之一,填方部分要夯實;機場周圍要修有排水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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