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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起重機械安全使用管理規定[.docx]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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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起重機械安全使用管理規定[.docx]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大型起重機械的安全使用管理,確保大型起重機械的安全運行,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大型起重機械是指在施工現場使用的汽車吊、履帶吊、龍門吊、塔機、施工電梯、低駕平板車等大型吊裝、運輸機械。
第三條公司的所有大型起重機械(包括因施工需要租用外部單位的大型起重機械)均適用本規定。
第二章安全管理體制
第四條公司成立大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大型起重機械安全使用管理的領導工作,負責提供的人力、物力、財力等各項資源的落實工作,批覆大型起重機械安全使用管理的有關管理制度、規定和獎懲意見。
第五條使用大型起重機械的各公司、項目部成立專門的工作小組負責全面組織、實施大型起重機械安全使用管理的有關管理制度和規定。根據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制定具體的安全使用措施並認真組織貫徹實施。
第六條設備所屬單位(公司內部由機械裝備公司負責)負責所屬大型起重機械的安全運行和操作,加強操作及維修人員的培訓,做好設備的保養和維護,制定並落實具體的安全操作規程和細則,並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公司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監督檢查大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及有關措施和細則的執行情況,並對執行情況提出獎罰意見。
第三章安全管理規定
第八條大型起重機械安全使用管理包括拆卸安裝、轉場運輸、安全使用、安全停機、防風、交叉作業、防雷擊、防機械碰撞等各項工作。
第九條公司的大型起重機械操作維修人員由機械裝備公司配備,外租大型起重機械由設備所屬單位配備,指揮和監護人員由機械使用單位按要求配備,所有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作業能力並持證上崗。使用單位配備的指揮人員,應向機械裝備公司書面報告,經機械裝備公司確認具備資格後方可上崗。設備所屬單位和使用單位共同做好所屬人員的管理和考核,加強人員培訓。
第十條設備所屬單位對大型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改變工況和技術改造等必須編寫施工作業指導書,並作好起重機械安裝、試運、拆卸的技術、安全、質量過程管理工作。對有關影響安全使用的遺留問題在整改完善前必須制定有關防範措施,並按措施要求使用。需整改完善的缺陷要限時按要求完成。整改完成後要先進行自行驗收,合格後報當地管理部門和公司機械裝備公司、物質公司檢驗,檢驗合格並關閉全部整改項後方可按正常的性能使用。
第十一條大型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機械操作人員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按有關要求認真做好例保、一、二級保養、消缺,制定並落實安全運行措施,認真填寫保養、消缺、運轉、驗收記錄。
操作機組機長負責每周組織對大型起重機械進行一次安全檢查,並填寫《大中型起重機械周安全檢查報表》。對發現的問題或隱患及時組織處理或拿出書面防範措施,交操作人員認真落實。設備所屬單位對周檢查表作抽查驗證並簽字,月底匯總歸檔。
第十二條機械裝備公司將不定期對運行的大型起重機械(包括公司自有和外租設備)進行抽檢,並做到每季度對所有設備抽檢一遍,在設備轉場拆卸安裝過程中要對設備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維修。著重檢查設備的安全性能、安全措施、車容車況及維護保養,對發現的問題或隱患及時組織處理或拿出書面安全防範措施,並做好檢查紀錄。
第十三條進入施工現場的大型起重機械的安全運行納入各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職責範圍,各使用單位每月組織對大型起重機械進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檢查,並形成月安全檢查紀要。對發現的問題或隱患及時組織處理或拿出書面安全防範措施,報機械裝備公司備案同時交機械使用班組認真落實。
第十四條大型起重機械進入施工現場後使用單位要根據施工現場情況和機械的特點制定具體的安全運行措施,對關鍵吊裝作業要編制吊裝方案(作業指導書),並組織作業人員和操作人員做好技術交底。
第十五條公司安全監督辦公室每季度組織一次對項目工地大型起重機械安全複查工作,並形成紀要。對查出的問題提出整改落實意見,項目工地整改完善後要進行反饋。對未按規定執行者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通報或處罰。對嚴格執行規定、工作突出的單位或個人進行通報表揚或獎勵。
第十六條大型起重機械安全事故處理執行《機械設備管理制度》。
第四章安全使用規定
第十七條起重機至少應配備下列物品:
(一)保養起重機的必要工器具;
(二)乾式滅火器等滅火設備;
(三)絕緣手套和絕緣鞋(電動機械)。
第十八條起重機械新安裝、拆遷、大修或改變重要技術性能和部件及經地震、風暴或重大事故後,在使用前均應按「安裝試運與驗收」的要求進行實驗並經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並應有施工技術負責人在場指導。
(一)起重量達到起重機械額定負荷90%以上。
(二)兩台及兩台以上起重機械抬吊同一物件。
(三)起吊精密物件、不易吊裝的大件或在複雜場所進行的大件吊裝。
(四)危險品、爆炸品必須起吊時。
(五)起重機械在輸電線路下方或附近作業。
第二十條嚴格執行起重機械作業「十不弔」規定;
第二十一條工作地點的風力達到5級時,不得進行受風面積大的起吊作業;風力達到6級及6級以上時,不得進行起吊作業。
第二十二條兩台及兩台以上起重機械抬吊同一物件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機的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機所承受的載荷均不得超過各自的額定起重能力的80%。
第二十三條作業前應按照本機械的保養規定執行各項檢查和保養。應對制動器、吊鈎、鋼絲繩以及安全裝置等進行檢查並作必要的試驗。如有異常,應在作業前排除。
第二十四條作業前應檢查起重機的工作範圍,清除妨礙起重機行走及迴轉的障礙物。
第二十五條操作人員在啟動及起吊過程中的每個動作前均應發出戒備信號。
第二十六條起重機工作速度應均勻平穩。起重機嚴禁同時操作三個以上動作。在接近額定載荷的情況下,不得同時操作兩個以上動作。動臂式起重機在接近額定載荷的情況下,嚴禁降低起重臂。
第二十七條起重機應在各限位器限制的範圍內作業,不得利用限位器的動作來代替正規動作。
第二十八條起重機作業時,速度應均勻平穩,不得突然制動或在沒有停穩時作反方向行走或迴轉。落鈎時應低速輕放。
第二十九條起吊大件或不規則的組件時應在吊件上栓以牢固的溜繩。
第三十條起吊的重物必須在空中作短時間停留時,指揮人員和操作人員均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第三十一條起重機在作業中如遇故障或出現不正常現象時,應採取措施放下重物,停止運轉後進行檢修,嚴禁在運轉中進行調整或檢修。起重機嚴禁採用自由下降的方法下降吊鈎或重物。
第三十二條遇大雪、大霧、雷雨等惡劣氣候,或因夜間照明不足,指揮人員看不清工作地點、操作人員看不清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作業。
第三十三條起重機械應標明最大起重量,並懸掛有關部門頒發的安全准用證。起重機械的制動、限位、連鎖以及保護等安全裝置應齊全並靈敏可靠。
第三十四條作業時,起重機應置於平坦、堅實的地面上,機身傾斜度不得超過製造廠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對於電動式起重機械,作業中如遇突然停電,應先將所有控制器恢復零位,然後切斷電源。電氣裝置跳閘後,應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方可合閘,不得強行合閘。漏電失火後,應立即切斷電源,嚴禁用水澆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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