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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奶粉事件中的政府責任界限

2023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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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奶粉事件是今年我國經濟生活中的又一典型公共衛生突發事件,不僅危害範圍廣,而且社會影響大,給國內外眾多嬰幼兒家庭造成了重大傷害,一旦處置欠妥將會直接威脅社會穩定。自2003年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頒行以來,我國在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危害,保障社會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方面,已經積累了一定經驗,而且這些經驗在這次三鹿奶粉事件的前期控制中也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對於該事件的善後處置而言,筆者認為,依法確定政府責任界限至關重要,應堅決糾正和避免用政府責任取代企業責任的錯誤傾向。
一、責任意識是政府責任的基礎
三鹿奶粉事件發生後,黨中央和國務院立即啟動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級響應機制,成立應急處置領導小組,並由衛生部牽頭,國家質檢總局、工商總局、農業部、公安部、食品藥品監管局等部門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參加,共同做好這次重大安全衛生事故的處置工作。隨後,對患兒的免費診療、對奶製品行業持續性的密集質檢以及問題奶粉的下架和銷毀等工作均有條不紊地開展起來,每一環節都充分彰顯了我國近年來服務型政府建設取得的成績,體現了各級政府對人民群眾負責的高度責任心和工作效率。政府的責任意識從以下三方面充分體現了出來:
第一,及時公開所有奶製品質量檢驗信息,公布事件調查的進展情況。權威部門具體信息的及時獲取和發布,不僅能展示政府職能部門深究問題的勇氣與信心,而且也能考驗政府職能部門在處理公共事件時的反應速度和行政智慧。由於恐慌心理是公共安全衛生突發事件發生後公眾最容易傳染的心態,因此,封鎖消息只會導致謠言四起,引起市場混亂。這次三鹿奶粉事件發生後,政府及時、準確、全面地發布了有關消息,在澄清事實的基礎上,釋疑解惑,主動引導輿論,維護社會穩定,最大限度地縮小和消除了其各種負面影響。
第二,嚴格執行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實行統一領導,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加強合作。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面前,各類應急預案完備與否、政府的指揮系統順暢與否、應急措施得力與否,是確保應急響應機制順暢高效運轉的關鍵。本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中,政府各部門分工明確,密切合作,採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救治、邊核實的方式,有效控制了事態發展,收到了良好效果。
第三,重視企業參與,保障市場供給,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公眾對中國乳品行業的信心。此次事件中,三元公司的奶粉和液態奶在質監部門兩輪抽檢中均全部合格,該公司不但加班加點生產市場急需的優質安全的中低檔奶粉滿足市場供應,而且及時承諾在此期間不會提高奶粉價格。惠氏、多美滋、美贊臣、雅培等多家外資公司也紛紛發表不提價聲明,並表示通過協調全球供應鏈以保證中國市場充足供應。同行業企業在應急響應機制中的積極參與,與三鹿等公司的企業社會責任形成了鮮明對比。
二、政府責任不能代替企業責任
責任政府的出現是現代社會民主發展的結果,它與「主權在民」思想和代議民主制的產生密切聯繫在一起。責任本身是對權力的重要約束,現代法治政府首先必須是一個負責任的政府。通過法律調整機制控制政府,其主要目的在於克服政府行為的無責任狀態,從而避免行政專橫和濫用職權。因此,健全的政府責任機制是法治政府的基石。然而,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中,我們必須劃清政府責任的邊界。就三鹿奶粉事件而言,就是應嚴格區分產品質量管理中的政府責任和企業責任,政府責任不同於企業責任,政府不能屈於社會穩定的壓力而越俎代庖、統包統攬,相反應該由企業承擔的責任則必須由企業自行承擔,這也是現代社會對法治政府的根本性要求。
第一,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產品責任和產品質量責任,這是落實企業責任的根本要求。目前,在食品質量管理方面,我國已建立起由《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衛生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以及《食品召回管理規定》等組成的法律法規體系。根據這些法律法規的規定,生產者和銷售者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有產品責任和產品質量責任之分,前者主要是因產品瑕疵或產品缺陷導致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後者則主要是因違反產品質量的法定義務而產生的綜合責任,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並採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生產者和銷售者生產、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對於消費者而言,在因產品瑕疵或者缺陷遭受人身財產損害時,可通過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途徑請求生產者和銷售者損害賠償,而不是要求政府進行賠償。
第二,政府不能對經營者的瑕疵或缺陷產品埋單。我國《產品質量法》第57條第2款規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或者證明不實,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裡是否會產生國家賠償的問題,主要取決於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的法律性質。《食品衛生法》第26條規定,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可以確定具備條件的單位作為食品衛生檢驗單位,進行食品衛生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從我國目前的實踐看,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主要有三種類型,即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設立的作為事業單位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企業事業單位內設但同時也向社會開放承接檢驗業務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以及並不隸屬於某一部門、某一單位,而是作為獨立的社會中介機構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由於這些機構在法律性質上均不屬於國家機關,因此,其出具檢驗結果或者證明不實時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並不屬於國家賠償責任,不能離開法律法規鼓動所謂國家賠償。
目前,建立責任政府已成為我國行政體制改革的主要目標之一。在三鹿奶粉事件中,必須強調的是,政府責任不是國家賠償責任,而是政治責任和行政責任。這種政治責任需要通過常態化的政府問責來實現,通過立法確保各級政府部門和官員的權力始終處於一種責任狀態,政府官員不只是對上級負責,更多的是對社會公眾負責,杜絕任何行使權力的行為脫離法定責任機制的監控。同時,作為政府問責機制的核心環節,對失職官員的責任追究也是一個重要方面,它體現了一個國家行政官僚體制的自我診治和自我修復能力,並以有責必問、有問必究、有究必嚴為原則。本次三鹿奶粉事件中,政府部門中自上而下已有多名官員去職,其中包括原國家質檢總局局長李長江、原石家莊市委書記吳顯國、市長冀純堂等,這生動反映了政府問責制的核心內容。總之,行政官員在其發生重大失職、失誤或違法行為造成重大損失及惡劣社會影響時,應被罷免、責令辭職或自己引咎辭職,這是落實政府責任的一個關鍵。另外,在三鹿奶粉事件的後期處置中,政府應注意有效發揮司法救濟的功能,對於國內外眾多受害人的損害賠償問題,應積極引導並提倡受害人通過法律援助機構和消費者協會積極尋求法律援助和支持,責任企業該賠償則賠償,該破產則破產,這些均由法院按照司法程序來審理決定,只有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建立並有效維繫應有的嚴格、規範、透明的法律秩序,才能維護我國司法審判的獨立性和權威性,並最終維護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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