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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中藥不良反應的現狀及其預防和監管

2023年09月26日 - txt下載
【摘要】
綜述分析我國中藥不良反應的現狀及其發生原因,並提出相應的預防、監管措施,提倡正確認識、看待中藥不良反應,最大限度地預防其發生,同時為完善我國的中藥不良反應監測制度提出建議,保障臨床的安全用藥。 
【關鍵詞】 中藥不良反應; 現狀; 原因; 預防; 監管
  藥品作為特殊的商品,在為人類帶來健康的同時,不同程度的藥物不良反應也屢見不鮮。世界上平均每年因藥品不良反應死亡的人數占因病總死亡數的0.5%~5%[1]。世界各國住院患者發生藥品不良反應的比率約為10%~20%,每年約有19萬人死於藥品不良反應[2]。化學藥品的不良反應提示我們應提高警惕,重視其預防和監管。在我國,中藥已有悠久的應用 歷史 ,大部分人對中藥的認識是「純天然、無毒、長期服用可起保健作用」,對中藥不良反應知之甚少。與此同時,中藥不良反應的發生近年來呈現上升趨勢,講求辨證施治的中醫和具有療效穩定、毒副作用小等特點的中藥,其 科學 性也遭受到了一些質疑,已經影響到中藥的使用。

  我們有必要正確認識、看待中藥不良反應,探尋其發生的原因,從而最大限度地預防其發生,以鞏固中醫藥作為國粹、國寶的地位,同時完善我國的中藥不良反應監測制度,為臨床的安全用藥提供保障。
   1 藥品不良反應(ADR)及中藥不良反應的概念

  藥品不良反應(adverse drug reaction,ADR), 世界衛生組織(WHO)在1968年對其所作的定義是:「在疾病的預防、診斷、 治療 或人體的機能恢復期,藥物在常用量時發現的有害且非預期的反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SFDA)對藥品不良反應的定義是:「指合格藥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現的與用藥目的無關的或者以外的有害反應。」近年來,為使藥品不良反應的定義更加合理規範,也有學者如於培明等[3]提出應該按照不同的目的來定義管理法規中的藥品不良反應,並建議將《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管辦法》中的定義重新界定為:「符合標準規定的合格藥品,在按照國家批准的藥品說明書正常使用情況下發生的與用藥目的無關的有害反應。」由此可以推論出中藥不良反應的概念應該是「合格中藥或者成藥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現的與用藥目的無關的或者以外的有害反應。」但目前,中藥不良反應的概念界定尚不夠明確,在大多數情況下,不合格藥品和用藥不當等造成的藥害事件也都被包括在中藥不良反應當中。

  我國ADR監測工作開始於20世紀80年代。2004-03 SFDA會同衛生部聯合發布《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規範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制度。開展ADR監管旨在及早發現新藥未預料到的嚴重不良反應,確認已知的或新發現的ADR,對ADR進行流行病學調查,研究其機理和後果,使醫護人員更加重視合理用藥,預防和減少ADR,並通過臨床信息反饋,全面評價藥品,為臨床用藥提供依據。
   2 中藥不良反應的現狀

  由於化學藥品頻頻出現不良反應,人們紛紛將目光投向療效相對穩定、毒副作用小的中藥,但是隨著中藥的應用日益廣泛,中藥不良反應的發生數量也有所增加。據WHO與國際藥物監測合作中心報道,1994年以前收集到草藥不良反應報告計4960例,1999年底已增至8 986例。

  不同於西醫和西藥,中醫講求辨證施治;中藥經過炮製和配伍,也能達到一定的增效減毒的目的。發生不良反應的中藥品種,不僅涉及如烏頭、雷公藤這類「有毒」或者「有大毒」藥物,還涉及三七、川芍、木香、天麻、車前草、火麻仁、白芍、紅花、杏仁、何首烏、沒藥、南沙參、夏枯草、砂仁、貫眾、桃仁、柴胡、黃芪、槐花、人參、甘草、當歸、麥冬等常用藥物[4]。

  中藥不良反應的藥品品種有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中藥注射劑,其中又以顯效過程短、速度快的中藥注射劑發生不良反應的數量最多。有統計結果顯示,2001~2003 年中藥不良反應報告數量占ADR報告總數的13.5 % ,其中中藥注射劑的不良反應報告占中藥不良反應報告總數的77.2 %[5]。一位專家收集了1999年國內公開發表的有關中藥引起不良反應(ADR)文章292篇,涉及藥物121種,致不良反應1096例。除單味飲片外,內服中成藥發生ADR的品種為46種,例數415,占37.85%;外用藥品種為14種,例數為50,占4.56%;注射劑25種,例數452,占41.24%,死亡數90例(其中雷公藤製劑致死者83例,為1984~1997年之間的例數)[6]。1999年全軍藥物不良反應監察中心收到的中藥不良反應報告中,注射液占78. 3%[7]。

  根據各年的 文獻 綜述,中藥不良反應的發生涉及人體很多器官,發生毒副反應包括過敏反應、過敏性休克、肝臟損害、消化系統損害、循環系統損害、神經系統損害、呼吸系統損害、泌尿生殖系統損害、造血系統損害、皮膚、黏膜損害、重金屬中毒等。
   3 引發中藥不良反應的因素

  綜述各方學者對於中藥不良反應產生的原因分析,主要有以下幾點:
  3.1 藥物因素
  3.1.1 某些中藥本身含有的毒性成分引起的不良反應《 中國 藥典》2000年版收載的有毒中藥七十餘種[8],植物藥如烏頭類含有烏頭鹼,雷公藤含有雷公藤鹼等;礦物藥如硃砂、水銀、砒霜等;動物藥如斑蝥、蜈蚣等。
  3.1.2 中藥材污染、變質引起的不良反應環境污染、種植不當或者貯存不適,中藥材會出現鉛、鎘等重金屬超標、農藥殘留、黴菌毒素超標等問題。
  3.1.3 中藥的品種來源不同,質量良莠不齊中藥的品種複雜多樣,其藥效、毒性大相逕庭,而同名易物、同物異名的情況甚多。目前除了按《中國藥典》和部頒標準研製的中成藥外,尚有大量各省市自行研製的中成藥應用於臨床[9],這都不利於臨床使用和不良反應監測。
  3.1.4 藥材炮製不相宜如附子、半夏、硃砂等常用中藥都需要炮製,如炮製不當或者炮製不足就會增加不良反應發生的可能性。
  3.1.5 中藥化學成分複雜,質量標準難以統一目前雖然有中藥指紋圖譜技術對一些中藥進行質量控制,有《中國藥典》對有毒中藥毒性成分的劑量做出嚴格要求,但我們仍然對很大一部分中藥的有效部位、有毒部位還不清楚,中藥質量檢測的難度較大。
  3.1.6 中藥中動物藥和昆蟲類藥物的使用也可導致中藥不良反應的發生動物藥中所含異型蛋白比較容易引起過敏反應。
  3.1.7 其它因素中藥的用藥部位、採收時間、貯藏條件等對不良反應的產生也有一定的影響。
  3.2 使用不當
  3.2.1 使用劑量不當中藥的使用沒有本著調和陰陽的原則,講求「君、臣、佐、使」,因證而定,因方而別,因人而異。
  3.2.2 藥證不宜,配伍不當若辨證失誤造成用藥不當,或者違反「十八反」「十九畏」的配伍禁忌,用藥適得其反。
  3.2.3 長期用藥長期服用大黃等清熱解毒藥物會對胃腸道造成損傷,馬兜鈴科中藥長期使用會對腎造成損傷,而就連「調和諸味」的甘草若一日用量在10 g以上,連續使用多天也會出現不良反應的症狀。
  3.2.4 中西藥合用可能由單純的中藥或西藥引發,也有可能是由於合併用藥使藥物的理化性質發生改變而引發。
  3.2.5 煎服方法不當一些應該先煎、久煎、後下的藥物,若不依法煎煮會導致不良反應。
  3.2.6 給藥途徑不當近年來隨著中藥新劑型、新品種,新配方的 發展 ,一些傳統的給藥途徑隨著劑型的改變而變化。如一些外用藥口服,口服藥改為注射用藥,或者將肌肉注射的中藥注射劑用於靜脈注射,都增加了藥物不良反應的發生率。
  3.2.7 選藥不當由於辨證偏差,造成藥不對證、錯用、誤用等。
  3.3 個體差異中藥的不良反應還與患者的性別、年齡、體質及服藥季節、時辰有關。某些不良反應如藥物性皮炎在某一性別的發生率高;老人、嬰幼兒由於藥物代謝速度慢、腎臟排泄較差或對藥物作用的感受性較高而比成人更容易發生不良反應。而不同病人對於藥物的耐受性不同會發生不同程度的過敏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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