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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提醒:房客應注意保護自己的優先購買權

2023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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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中,不少租客與房東因為租客「優先購買權」的問題,引發房屋買賣糾紛。實際上只要主動應對,優先購買權並不是房屋買賣的絆腳石。
  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指出租人在租賃合同的有效期限內出賣租賃物時,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於其他購買人購買租賃物的權利。優先購買權的立法精神和目的就是要賦予承租人在購買承租房屋時的優先性,使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租賃法律關係不因出租人的出賣行為而受到影響,維護交易秩序的穩定,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在同等條件下,賣給第三人和賣給承租人,其利益不受任何影響,出租人賣給承租人更有利於保護承租人利益。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律師提醒:
  如房東欲出售出租房屋,而房客有意購買時,房客應注意從以下幾方面行使和保護自己的優先購買權:1、要求房東提前三個月通知出售承租房屋的事項。如自通知之日起未到三個月且房客還未考慮好購買而房東欲賣給他人的,房客有權阻止其交易。 2、房客不要輕易書面承諾放棄購買承租房屋或用退租等行為表示事實放棄,因為這已表示放棄了優先購買權,如再想購買就無法以此對抗第三人。 3、如對房東提出的出售價款等條件沒有太大異議,應儘快簽約,以避免房東又聯繫到出更高價款的買家來抬高出售條件。如果無法儘早簽約,應保管好對方所提出售條件的書面證據,以備雙方發生糾紛之用。 4、如房東不顧房客的優先購買權賣給他人時,房客應及時起訴並申請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將承租房屋查封以阻止其交易。
  房東在準備出售已出租房屋時,一定要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租賃房屋房客,並在通知中將欲出售房屋的總價款、房款支付方式及期限等主要交易條件寫明,明確告知房客。房東應將以上證據保存好,以防止房客以未通知或未按規定期限通知而侵犯其優先購買權為由,主張房東與他人的房屋買賣行為無效;再有,如房客表示不購買該租賃房屋的,應要求其寫下承諾書,明確放棄優先購買權,以防止其反悔而再主張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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