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網PWA視頻評論

新舊所得稅法對公益性捐贈扣除的差異分析

2023年10月04日

- txt下載

一、新所得稅法關於公益性捐贈支出扣除的具體規定
新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原內資條例規定,納稅人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新稅法和實施條例一方面提高了公益性捐贈的扣除比例,減輕了納稅人捐贈的稅收負擔,另一方面又將計算公益性捐贈扣除的基數由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改為年度會計利潤,方便了納稅人的計算和申報。
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另外,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1)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2)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並不以營利為目的;(3)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核法人員所有;(4)收益和營運結餘主要用於設產目的的事業;(5)終止後的剩餘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6)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7)有健全的財務會制度;(8)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9)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民政主管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以上條件是在總結、歸納各國稅法相關規定的基礎上並結合我國國情得出的。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將會同民政主管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制定公益性社會團體的認定管理辦法。基本宗旨是,一方面通過稅收政策引導和鼓勵真正的公益公性捐贈行為,促進公益事業和慈善事業的發展,另一方面,通過嚴格管理限制和約束借公益性捐贈之名行轉利潤、規避稅收之實的虛假公益性捐贈行為。
二、新舊所得稅法關於公益性捐贈扣除的變化
新《企業所得稅法》全文共8章60條,其中,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與舊稅法相比較,發生了兩大方面的調整變化:一是提高了內資企業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限額,即由原來內資企業(金融保險業除外)不超過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3%,外資企業沒有限制,改為內外資企業均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12%;二是改變了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的計算基礎,即由原來內資企業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改為年度利潤總額。下面通過文字和實例的方式予以解讀。
新《企業所得稅法》將內資企業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比例由3%提高到12%,表明了國家進一步加大稅收支持社會公益性捐贈的力度。同時,借鑑國際通用作法,將舊對外資企業捐贈稅前扣除從無比例限制統一到12%的比例上,實行內外資企業一致的政策,使中外企業競爭更趨公平。12%的捐贈扣除比例在國際上屬於較高水平,如美國為10%,韓國為7%,荷蘭為6%,比利時為5%等。實行捐贈扣除比例的限制,主要是為了堵塞稅收漏洞,防止部分企業利用捐贈扣除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 新《企業所得稅法》將捐贈扣除的計算基礎,由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改為年度利潤總額,大大簡化了捐贈扣除限額計算和納稅調整工作量,因為利潤總額和應納稅所得額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從法律上講,利潤總額是會計法上的概念,而應納稅所得額是一個稅法上的概念,從經濟上講,利潤總額是一種賬面收益,反映的是企業一定時期內生產經營的財務狀況,它關係到企業的經營成果、投資者的權益以及企業與員工的利益;而應納稅所得額則是一種經濟學收益,是根據企業所得稅法,按照一定的標準確定的,納稅人在一個時期內的計稅所得,即計稅依據,計稅依據的大小,關係到國家與企業的利益分配。利潤總額是確定應納稅所得額的基礎,但不能等於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按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核算得出的利潤總額,根據稅法的規定作相應的調整後,才能作為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之後,公益性捐贈的稅前扣除限額的計算基礎,已不再是應納稅所得額了,而是企業在按照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所得到的並在利潤表中反映的利潤總額,是未進行任何納稅調整前的會計利潤總額。這樣,在納稅調整過程中,公益性捐贈的稅前扣除限額可隨時進行計算調整,而不需要等其他調整項目調整完畢之後,再按步驟進行公益性捐贈計算調整,為了方便下面的計算舉例,現將公益性捐贈扣除額的計算及調整歸納為:(1)公益性捐贈扣除限額=利潤總額12%;(2)實際捐贈支出總額=營業外支出中列支的全部捐贈支出;(3)捐贈支出納稅調整額=實際捐贈支出總額-公益性捐贈扣除限額。如果納稅人實際捐贈額小於捐贈扣除限額,稅前應按實際捐贈額扣除,無須納稅調整;如果實際捐贈額大於或等於捐贈扣除限額時,稅前按捐贈扣除限額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超過部分即為納稅調整額。
例:某內資企業本年銷售收入為1000萬元,企業當期發生的廣告費200萬元,員工200名,當年發放工資400萬元,會計利潤163萬元,營業外支出列支通過救災委員會向災區捐贈20萬元,直接向農村學校的捐贈為10萬元。計算捐贈額和所得稅。
按舊稅法計算如下:
(1)調整所得額:163 20 10=193萬元
(2)捐贈額扣除限額:193×3%=5.79萬元
(3)應納稅所得額:193-5.79=187.21萬元(直接向農村
學校的捐贈不得扣除,捐贈額大於捐贈限額的按限額扣除)
(4)應納所得稅額:187.21×33%=61.78萬元
如果執行新《企業所得稅法》後,計算如下:
(1)利潤總額:163萬元
(2)捐贈額扣除限額:163×12%=19.56萬元
(3)實際捐贈支出總額::20 10=30萬元
(4)捐贈支出納稅調整額:30-19.56=10.44萬元
(5)應納稅所得額:163 10.44=173.44萬元
(6)應納所得稅額:173.44×25%=43.36萬元
比舊稅法少納所得稅:61.78-43.36=18.42萬元。如果該企業為外資企業,按舊稅法規定,則20萬元公益性捐贈可全額扣除,直接向農村學校捐贈的10萬元不能扣除,應納稅所得額為163 10=173萬元,應納所得稅額為173×33%=57.09萬元。如果執行新《企業所得稅法》後,外資企業同內資企業在公益性捐贈扣除額和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上完全相同,即捐贈扣除限額:163×12%=19.56萬元,應納所得稅額:173.44×25%=43.36萬元。比舊稅法少納所得稅:57.09-43.36=13.73萬元。

收藏

相關推薦

清純唯美圖片大全

字典網 - 試題庫 - 元問答 - 简体 - 頂部

Copyright © cnj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