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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物權法指導思想的一點看法

2023年10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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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物權法的制定是為以後民法典的制定而作準備的,物權法以後將是民法典中的一部分,它的基本精神和民法典的基本精神應該是一致的。但物權法草案中根據所有制的不同,將所有權分為國家所有,集體所有,私人所有是不合理的。因為它同民法的平等基本原則是相違背的。為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物權法對財產應一體保護。
  [關鍵詞]指導思想,所有權的三分制,民法平等原則,一體保護
  物權法草案中的指導思想指導著物權法草案的整個制訂過程,它是物權法草案中最重大的一個問題。傳統法律政策的基本特點是按照所謂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原則,強調公共財產優先受保障的神聖地位,壓抑個人私有財產權利範圍,這個指導思想在民法通則上體現為「國家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在憲法上體現為「公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按主體不同身份劃分所有權種類的作法似乎已成了我國所有權制度的毫無爭議的結論,法工委的草案也是採納這種思想的。草案中按照生產資料所有制的不同,分為國家財產所有權,集體財產所有權和私人財產所有權。這種所有權的分類是同我國傳統的指導思想是一致的。這種意識形態和物權立法是極不協調的。孫憲忠認為,中國「有恆產者有恆心」的古語,在今天既是對於個人的鼓勵,也是對於立法者的期望:它要求立法者尊重個人對財富的進取心。「在個人財產得到保障的情況下,個人對社會、國家和事業才會有持久的信心與愛心。」 其實,早在1999年10月,由著名民法學家、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梁慧星牽頭,孫憲忠等人參與,社科院法學所成立物權法課題組,編制完成了《物權法》學者建議稿,並提交給立法機關。該建議稿提出的立法指導思想便是「合法財產一體保護」,其側重點在於,不考慮生產資料所有制是什麼,只考慮財產的取得。只要財產是合法取得,在法律上同樣對待、同樣保護。我們來看看現在的物權法指導思想在哪個方面是不合理的。
  首先它是缺乏立法的科學性的。按照所有權的主體將所有權區分為國家、集體和個人所有權,然後給予其不同的地位。這就是所謂的「三分法」。 這種立法模式與市場經濟國家的物權立法區別大。在市場經濟國家裡,立法並不按照主體區分所有權的類型,因為他們的立法指導思想是,凡是合法的主體,在法律上必然有權取得一切法律許可取得的權利。依據公法與私法職能的劃分,在所有權基本立法中區分主體是沒有必要的。禁止或者限制某種主體取得某種所有權的立法,只能是行政法,而不是民法。①還有「三分法」根本概括不全,它不包括法人所有權,尤其是在立法上根本否定了財團法人所有權這一所有權類型。因為,社團法人的所有權,比如公司的所有權,有時還可以被勉強地解釋為共同所有權,但是財團法人的所有權,則無論如何無法解釋為共有。因為這種法人沒有成員,它的所有權,就是依法人資格享有的所有權。
  我們再來看看物權法跟民法典的關係。民法典被稱為市民社會的大憲章,與一個國家的憲法處於同等重要的地位。中國自認識到民法典的重要性後,迫切需要制定自己的民法典。而要制定民法典,又需要先制定物權法。只是因為無論中國民法典的制定採取德國的民法典模式,還是瑞士民法典的模式,均需要在民法典中設立專門的一編即物權編輯中規定物權的制定。對於物權編在民法典中的位置有所爭論,但對物權法作為獨立的一編歸於民法典中卻是同一意見的。
  既然物權法草案是以後民法典中得一編,那麼物權法草案的指導思想與民法的基本精神也應該一至。眾所周知,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的結果,是市民社會的產物,民法的產生和發展,同一定社會的商品關係有密切的聯繫;②民法從一開始就是建立在商品生產和價值規律作用的基礎之上的,其任務在於為商品關係賴以正常進行的經濟條件提供法律上的保障,這就決定了民法在調整這種社會關係時,必須遵循客觀經濟規律的要求,並把這種客觀規律上升為主觀法則。它最基本的精神是平等。無論是哪個市場主體,都享有平等的民事權利,而平等的主體通過合法的手段取得的財物,法律都會給於平等的保護,不會因為主體的不同而有差別。因為從市場經濟的角度看,一切民事主體所享有的權利都具有平等的地位,是不能將其劃分為不同的等級。
  按照民法的基本原則,物權法的保護原則,不是區分財產的所有制,而是只看財產是否合法,合法的就平等保護。平等涉及的是社會成員之間關係的性質以及這種關係所賴以形成的標準問題。關於人的社會關係究竟應建立在什麼原則基礎之上的問題,自古以來就存在著大相逕庭的答案。在最早的人類社會組織形式即氏族部落中,社會成員的關係基本上都是平等的,但隨著私有制的產生和奴隸制度的形成,人類社會就開始步入以不平等的社會關係為基礎的歷史狀態。因此雖然關於平等的觀念在人類文明進程的初始階段就已出現,但那只是作為對不平等的社會現象的一種補充和抗議而存在的,當時支配一般社會意識的還是一種與等級森嚴的社會結構相對稱的、傾向於為不平等作辯護的價值觀。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人們視野的拓展,平等才真正成為一種社會普遍接受的價值觀。在當代,人們已經充分認識到,如果不承認社會應同等對待每一個人,個人自由就會被嚴重損害,少數派團體的正當權益就會受到侵犯「公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是反映單一公有制和計劃經濟體制要求的,與現在的生活已嚴重脫節。我國現在的情況是多種所有制,多種經濟形式,多種經營形式生存,而且民營經濟也已占我國經濟的半壁江山。現實經濟生活存在多種所有制,才要求平等的法律保護,才需要貫徹「合法財產一體保護」原則。如果仍然是單一公有制,當然也就不用談什麼平等保護了。雖說《審議稿》在按照所有制劃分財產權的同時,沒有如民法通則那樣規定「國家財產神聖不可侵犯」,但根據社會生活經驗,按照所有制區分財產權的結果,必然是不平等對待。必須指出,「國有資產流失」與財產權保護的指導思想和法律制度無關,「國有資產流失」的根源在國有資產的管理體制和幹部體制,中紀委查處的許多大案要案足可證明。而改革開放以來,私有財產、私營經濟沒有得到平等的法律保護,的的確確與財產權保護的指導思想和按照所有制劃分財產權有關。就算我們國家還不是真正的市場經濟國家,但法律的制定應有前瞻性。否則當我們的經濟發展不久,現在的法律就會喪失適用性,導致法律的不穩定,從而危害法律的權威性。因此要求我國在物權法制定的指導思想上要採取平等對待的態度。確認民事主體財產充分自主,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財產自主,是進行商品生產和交換的必然要求,財產自主與地位獨立是緊密相連的。根據民法平等原則的精神,我國民法的所有權制度和其他物權制度,必須保障各個民事主體對其財產自主經營和獨立支配,跟國家財產同等保護,這對我國私營經濟的發展大有益處。
  許然,所有權的三分法並沒有明確表示國家財產就要特殊保護,但是從邏輯上講,如果不是區別對待,那為什麼要分呢?區分就意味著它潛在著不平等的對待。③許然「三分法」並沒有明確表示要著重保護哪一種類的財產,但在實際生活中,國家機關在涉及不同所有制的財產時,卻會有意無意地偏向某一邊。實際就是不平等了。這樣的結果是不符合市場經濟的發展的。現代民法已經實現了從身份到契約的轉變,如果我們再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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