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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農業保險中保險人主體的探討

2023年10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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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的研究
內容提要:農業保險需要政策扶持已經成為共識,一般認為農業的高風險以及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等因素導致了農業保險的市場失靈。本文沒有從市場失靈的角度出發,而把關注的焦點集中在應當使商業保險公司成為農業保險市場中的主角。本文引用大量事實印證這一觀點,同時運用數理方法證明了商業保險公司可以建立有效的風險集合來承擔農業風險。  關鍵詞:農業保險,農業風險,政策性保險  一、引言  自從農業保險於1982年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恢復開辦以來,在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經歷了一段時期的較快發展,但在過去的10多年裡,與蓬勃發展的城市保險相比,農業保險日漸萎縮。到2003年末,農業保險賠款額僅占農業自然災害總損失的0.16%,占總補償額的5%。我國基本上還是依靠政府救濟與災害扶持對農業的損失進行補償,而且補償率也僅占總損失額的2%~6%之間。這種現狀與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狀況極不相稱,農民承擔農業生產中的絕大部分風險,阻礙了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與農業投入的增長。農業保險發展的滯後已成為制約農村經濟發展的瓶頸。  長久來看,多模式運作的農業保險模式必然統一為一種最優的模式。本文的研究帶有一定的預見性,認為商業保險公司可以成為主要的農業險保險人,在農業保險市場上發揮主體作用。與此同時,政府需要對農業保險提供政策與財稅上的支持,以保證農業保險市場有效的運行,不至於使財政背負沉重負擔。  二、我國農業保險市場供求現狀  農業保險是指專為農業生產者在從事種植業和養殖業生產過程中,對遭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保障的一種保險。農險保險人與農險投保人作為農業保險的供求雙方,在農業保險市場中是最為主要的兩個主體。  1.農業險保險人。農險保險人的角色可以由商業保險公司擔當,也可以由政府來擔任。在我國,從1982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恢復農險業務起,一直由商業保險公司充當農險的保險人。在10多年的發展過程中,農險業務雖然在20世紀90年代初期有過較快增長,但隨著保險公司運作市場化程度加深,近些年來,農險業務量不斷萎縮(見表1)。與此同時,農險的種類也在不斷減少,從最初的60多種下降到如今的30多種。農業保險不振的—原因,一方面是農業風險本身帶有的高風險、難精算、難定損特性,使保險公司不敢輕易涉水。另一方面也存在著制度上的原因,無論是從政策還是從立法方面,都沒有給農業險以最為有效的支持。基於以上原因,在市場競爭的條件下,我國農業險市場出現供給不足的狀況。  2.農業險投保人。構成農險投保人的主體是農民。作為農險的需求方,其行為直接對農險市場的均衡產生影響。農民的保險行為與預期緊密相關,農險中的一個典型的情況是,如果前一年的自然災害很少發生,當年的承保範圍和承保額就會大幅下降。預期不合理直接導致的結果有兩個,一個是富有彈性的需求曲線,另一個是嚴重的逆向選擇。當對農險的需求富有彈性時,費率的增加將在更大程度上抑制需求,從而強化農險市場的萎縮過程。而如果只有高出一般風險的農民有購買農險的願望,而大多數人因為僥倖心理不購買保單時,農險市場的萎縮會加劇。我國農民長期處於分散封閉的小生產狀態下,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傳統觀念根深蒂固,加之農民的文化素質普遍較低,往往比較注重眼前既得利益,而對未來缺乏全面周詳的考慮,並時常抱有僥倖心理,加之社會上對保險存在著各種各樣的認識偏差和不理解,使得農民的風險意識淡薄,缺乏參加保險的主動性。而且農民收入偏低,不能承受較高的保費。  三、商業保險公司作為農業保險人主體的可能性與潛在問題  保險最主要的功能是風險集合,風險集合的作用是將大量風險單位組合在一起,形成保險基金,使參與集合的個體的風險具有可預見性,並在出險後得到補償。一旦損失規模大到使所有保險基金耗盡,風險集合就不能再發揮作用,這種情況被稱為「崩潰(Ruin)」。有效的風險集合要擁有足夠的保險基金來儘量減少崩潰發生的機率,為應對崩潰而多出的那部分基金被稱為緩衝基金(Buffer Fund),帶有緩衝基金的風險集合方法也被稱為「安全第一標準」(Roy,1952)。農業保險能否以商業保險公司作為主體得以實施,關鍵看其風險集合是否有效,然而由於農業風險事故往往不是獨立的,有很強的伴生性,加之農業風險單位很大,在一個風險單位內,承保的農產越多,面積越大,風險反而越集中,風險損失會越大,保險人的經營風險就越大。在這樣的條件下,用傳統的精算方法計算會使為建立緩衝基金而收取的附加保費相當高,從而得出農業保險具有商業上的不可行性這一結論。這裡我們嘗試採用「空間過程統計學」(Spatial Statisties)的方法來從理論上分析商業保險公司作為農業險保險人的可能性提供依據。  通過分析,可以得到的結論對我國農業保險的實踐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從理論上看,如果能利用商業保險公司在保險營銷上的優勢擴大參保面,商業保險公司在全國範圍內建立起來的風險集合將有可能是有效的,其價格最終也會降到投保人可以支付的水平。但從以往的經驗來看,保險公司一旦承保農業險,將直接面對以下幾個問題:  1.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由於人們根據自己對未來損益的期望投保,因此在保險市場中總是只有風險較高的人購買保險,這使得保險費率無法真實地反映風險在不同標的間的分布情況。這就是逆向選擇問題,該問題在農業保險的商業化模式中將十分顯著。農業生產者對產量及收入的判斷帶有很強的主觀性,而保險費率的確定往往是基於一定地理範圍內的歷史平均值,這樣的話,只有風險高於平均水平的農民才會購買保險,而低風險的農民因為過高的保費而不願參保。表2為1999—2002的農業險保險金額、保費收入與賠付情況,經過計算,我們發現保險費率有逐年上升的趨勢,而賠付率仍然穩定在一個較高的水平上。這一現象的出現恰好與市場上逆向選擇產生的結果相吻合,其結果農業保險有效供給不足,商業保險公司紛紛退出農險市場,引起農險市場萎縮。  降低逆向選擇的最佳辦法就是擴大承保面。如果政府不打算使用強制所有農戶參加保險的辦法,就應該充分發揮商業保險公司在營銷方面的優勢,使更多農業生產者加入到農險保障體系中來。政府的補貼也可以起到降低逆向選擇的作用。綜上所述,利用商業保險的營銷方法輔之以國家補貼會大大減少農險市場中的逆向選擇問題。
 農業保險中所出現的道德風險問題可以由參保率與農業投入的數據的對比很好地表現出來,遺憾的是,由於我國農業保險起步較晚,發展不夠充分,難以得到這方面的數據。根據國外學者的研究,證實了參保率與農業投入確實存在一定負相關性(Goodwin,1996;B.K,V.H。Smith,2003)。解決農業保險中的道德風險問題最主要的方法是加強監督,與公共保險機構相比,出於自身利益考慮的保險公司更有可能去履行監督職責。還有一個方法是合理設計保險合同,以減少由保險合同的規制誘發的道德風險。例如在免賠額設定上,過高的免賠額可能誘發投保農民在保險標的發生沒有達到這一額度的損失時,人為擴大損失程度,以此向保險公司求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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