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跟用工協議一樣嗎
不完全一樣。但是如果其內容符合勞動合同的要素,那其本質就是一份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者的區別在: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直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就在與自己有勞動合同關係的單位工作。而簽訂勞務協議的,是非正式員工,不能享受正式員工的待遇,不享受五險一金,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勞務用工由民法,經濟法調整,工資水平也沒有最低標準,由雙方協商決定。
二、用工協議可以替代勞動合同嗎
提醒您,用工協議原則上可以代替勞動合同。法律上規定,實際上的用工協議本來就屬於勞動合同,兩者可能形式不同,但是其內容都應該符合勞動法。一般而言,企業簽訂的用工協議就是勞動合同,但機關事業單位簽定的用工協議不屬於勞動法所規範的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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