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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刑法中的因果關係

2023年10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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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法中的因果關係是一個十分具體的司法實踐問題,也是刑法學者爭論最大的一個理論問題之一。在刑法中,將某結果歸咎於某人時,往往需要查明其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因此,刑法中的因果關係在定罪中具有重要意義。然而,很多學者習慣於直接將一些哲學概念和範疇引入刑法學研究,忽略刑法中因關係的特性,使問題略顯複雜。針對這一現象,對大陸法系及我國有關因果關係理論進行研究,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對我國刑法因果關係理論做些新的探索,期對該問題的解決提供一些建議。
關鍵詞:因果關係;刑法中的因果關係;相當因果關係的重構
在西周成康時代,刑法中因果關係的觀念就在我國產生了,其代表形式為保辜制度[1]。[①]但是,對刑法中因果關係進行體系性研究則是19世紀以後的事了。然而,儘管各國在法律文化傳統、思維方式等存在差異,但對各學者都認為要讓行為人對某結果負責,必須先確定其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因此,各種理論層出不窮。在大陸法系中有條件說、原因說、相當因果關係說。我國的理論也層出不窮,傳統理論糾結與必然、偶然因果關係中。而近年來對國外一些理論的汲取,亦產生了許多新的理論,如修正的必然、偶然因果關係說、新條件說、雙層因果關係理論、客觀歸責理論。而各理論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並未形成通說。因此,筆者力圖基於已有的理論,取其優棄其粕,對相當因果關係理論進行重構,以期該問題的解決。
一、刑法中因果關係的概念
在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中,因果關係一詞被廣泛採用,一般而言,其指的是原因與結果之間客觀存在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而刑法中的因果關係,是刑法對一般意義上因果關係的選擇。而由於各學者對刑法因果關係的研究對象有不同的認識,刑法中的因果關係的概念也處於縱說紛紜中,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一些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刑法中的因果關係是指一定的人的危害行為同危害結果之間的關係[2]。此說認為並不是一切人的行為都可以作為刑法因果關係的原因,只有危害社會的行為才能作為原因,人的正當行為和有益於社會行為,不能作為刑法因果關係的原因來研究。
第二種觀點認為,刑法因果關係是研究違法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此說進一步指出,危害行為包括違反一般道德和紀律的行為,這些行為與法律無關[3]。
第三種觀點認為,刑法因果關係是犯罪實行行為與對定罪量刑有價值的危害結果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合乎規律的聯繫[4]。此說主張刑法因果關係研究的對象是客觀上違反刑法規定的符合犯罪客觀要件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並且認為此因果關係,是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客觀依據。
第四種觀點認為,刑法因果關係是刑事違法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合乎規律的聯繫。此說認為刑法因果關係的原因只能是違反刑法規範的行為。民事違法行為、行政違法行為等都不是刑法因果關係的原因。
因果關係是行為與結果之間的一種客觀聯繫,這種聯繫具有事實性質,但刑法中的因果關係不僅僅是事實問題,更為重要的是一個法律問題。以上觀點的主要爭議焦點在於確定刑法中的因果關係之因,即此因是一切行為還是只限於危害行為。目前,在我國刑法學界占據通說地位的,乃是上述第一種觀點,即刑法上所研究的因果關係,是指一定的人的危害行為同危害結果之間的關係。而筆者認為,第一和第三、四兩種觀點,分別從不同角度定義了刑法中的因果關係。第一種觀點,從犯罪成立的角度,認為刑法中的因果關係乃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關係;第三和四種觀點,則是從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角度,把刑法中的因果關係定義為犯罪實行行為或刑事違法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關係;而第二種觀點,把刑法因果關係之因定義為違法行為,擴大了因果關係的範圍。
二、大陸法系的因果關係理論及其評析
(一)條件說
條件說由德國學者於1873年在其著作《論因果關係及其刑事責任》中提出[5],他說:在因果關係的概念之下,可以理解某種現象的成立過程,如果要把握某種具體現象的因果關係,就必須依次確認對該現象的成立顯示出了某種作用的一切力量。果真如此,這些力量的全部總和,就是該現象的原因。但是,與上述完全一樣,這些力量的各個部分,仍然能單獨作為該現象的原因來考慮。因為該現象的存在對各個部分力量具有非常大的依存性,如果從因果關係中除去哪怕是一個個別力量,該現象本身就不存在了。[6]這段話,簡短來說,就是一切條件共同作用導致結果;如果其中一項缺少,就不會發生結果。
條件說的立場本來是來源於19世紀刑法學中因果論的思考。這種觀點從自然的物理觀念上理解因果關係,將一切對結果產生起了不可缺少作用的因素都看成結果產生的原因,具有一定的直接性特點,有利於人們具體尋找確定因果鏈條,能迅速地將未對結果起到必要作用的因素從原因體系中排除出去。同時,適用條件說判斷標準,一般情況下不至於漏掉本應受到懲罰的犯罪者,此外,它也能解釋共同犯罪行為中各共犯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的因果聯繫問題。但是,由於該學說在過於寬泛的範圍內推求因果關係,無限制地擴大了追究刑事責任的範圍。如根據該說,典型的例子就是殺人犯的母親也可能是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因為假如這位母親不生育該殺人犯,也就不會發生被害人死亡的結果[7]。這樣的因果關係認定方法顯然是荒謬的。同時,我國學者認為,由於條件說不區分哲學因果關係與刑法因果關係,不區分原因對於結果的作用的大小,這就把因果關係與刑事責任混為一談了。
(二)原因說
原因說是為了糾正條件說將原因的範圍擴得太寬而提出的一種理論,它的首創者是德國刑事古典學派的賓丁、庫雷爾等人,時間亦是在19世紀70年代[8]。這種理論實際上是以條件說為基礎,主張從引起某個犯罪性結果的眾多條件中,選出一個特別有意義的條件作為原因,只承認在這種原因與結果之間有刑法中的因果關係。這種理論由於把條件和原因加以區別,故又被稱為條件、原因區別說。關於區別條件與原因的標準,持此學說又有不同見解,可分為:必要原因說,直接原因說,優勢原因說,最終原因說,有力原因說,異常原因說。
原因說是為了克服條件說的缺陷而出現的,但是原因說為了限制條件說的不足而將諸多條件中的一個作為原因,其他僅作為單純條件,這樣的後果確實能縮小刑事責任的適用範圍,但是原因說也有自身的缺陷:第一,原因說未能闡明為什麼僅將其中一個條件作用原因,而其他的就不是原因;第二,原因說僅將一個條件認定為原因,而為什麼不能是兩個或更多;第三,原因說提出的認定標準也是模糊不清的,並且在實踐中很難認定。因此,原因說的缺陷同樣是明顯的,然而原因說是認識到了條件說的缺陷而產生的,並試圖克服條件說的缺陷,這種嘗試是有益的,儘管未能解決條件說的不足,但是並不因為原因說理論的不合理而否定了條件說不足的存在。
(三)相當因果關係說
相當因果關係說是當今德、日刑法學界之通說,也是德、日法院刑事判例中經常採用的觀點。這種學說認為,在行為與結果之間,按照人們日常生活上的經驗,存在著基於這個行為一般就會發生該結果的這種相當的關係時,就認為有刑法中的因果關係[9]。相當因果關係說的重點在於相當性的判斷,於此又分為三說,包括主觀因果關係說,客觀因果關係說與折中的相當因果關係說。
相當因果關係說避免了條件說過於寬泛的缺陷,又克服了原因說失之於抽象的弊端,故成為日本和我國台灣理論界的通說。但是無論是主觀、客觀還是折中說,其本質上都是以人的主觀認識為標準來判斷因果關係的存在與否,結果都違反了刑法因果關係客觀存在的特性。因為,持本說者總體上均將客觀的因果關係視為依經驗法則而判斷的對象,而依所謂經驗法則,通常情況下某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又有賴於行為人或普通人的主觀認識狀況,這實際上將因果關係問題與主觀罪過、刑事責任問題混為一談了。
三、我國刑法因果關係理論及其評析
(一)我國刑法因果關係傳統理論及其評析
於我國刑法中因果關係的研究,一開始就與哲學因果關係的研究有著不可分割的天然聯繫。我國刑法學界緊緊圍繞必然性與偶然性、內因與外因等哲學概念展開了長達半世紀的爭論,最終形成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幾大觀點:必然因果關係說、必然、偶然因果關係說、必然、偶然因果關係否定說。
1.必然因果關係說
必然因果關係說認為刑法中的因果關係只有必然因果關係一種形式,沒有其他形式。因果關係表現為一種現象必然產生另一種現象,表現為一種現象和其所產生的現象之間的必然聯繫[10]。簡而言之,其認為,只有必然因果關係才是行為人負擔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
雖然必然因果關係說是我國較早的理論,但是綜觀其述,必然因果關係說存在一下一些缺點:第一,把刑法中的因果關係限定為必然因果關係一種形式,是只看見客觀世界中的必然聯繫,看不見偶然聯繫的結果,是一種片面的思維方式;第二,其把必然聯繫同因果聯繫混為一談,把偶然聯繫同無因果聯繫混為一談,是一種機械唯物主義的表現;第三,其否定了因果關係的複雜性。
2.必然、偶然因果關係說
這種觀點與上述必然因果關係說相反,認為必然聯繫是因果關係的主要表現形式,但是,除此之外,還存在著偶然的因果關係形式。所謂偶然因果關係,是一種現象在其合乎規律的發展過程中,偶然地介入另一種力量,最後造成某種結果,換句話說,兩個因果過程偶然交錯在一起,產生某種結果,最初的現象同最後的結果之間,就表現為偶然的因果關係[11]。
3.必然、偶然因果關係否定說
這種觀點既反對必然因果關係,也反對偶然因果關係,認為刑法中的因果關係只能是必然性和偶然性的統一。理由是:世界上一切事物的發展過程,都同時存在著必然性和偶然性兩個方面。而必然性和偶然性是對立的統一,沒有離開偶然性的純粹必然性,也沒有離開必然性的純粹偶然性[12]。
顯然,必然性和偶然性既對立又統一,誰也離不開誰,這是沒有問題的。因果關係都是必然性和偶然性的統一,或者說都是必然性和偶然性相互作用的結果,這也是沒有問題的。但由此就得出結論,說刑法中的因果關係就是必然性和偶然性對立統一的因果關係,則是值得商榷的。因為,對因果關係做這樣的界定,無法說明到底是一種什麼性質的因果關係,也無法說明原因對結果所起作用的大小。雖然,因果關係是必然性與偶然性的統一,但任何一個因果關係都有一個是以必然性為主還是以偶然性為主的問題。對其不加區分,是不正確的。
(二)我國刑法因果關係理論的新發展及其評價
1.修正的必然、偶然性因果關係理論
該說針對傳統刑法因果關係對必然性和偶然性的錯誤界定,對這些概念進行了修正。該理論把可能性劃分出絕然性、必然性、或然性、偶然性四種發展趨勢,所有這些發展趨勢都有自己產生的內在根據。在此基礎上,把刑法中的因果關係分為絕然的、必然的、或然的、偶然的四種[13]。同時,此理論中的偶然因果關係與傳統理論所講的偶然因果關係不完全相同,是指數個必然因果環節的緊密鏈結,就像數個緊密連接的鐵環一樣,必須環環相扣,不能脫節。如果有一個環節不是必然聯繫,那就脫節了,整個因果鏈條就不能形成偶然因果關係。
該理論認識到傳統理論的缺陷,試圖跳出原來必然性、偶然性的哲學概念進行一種創新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由於其仍然完全以抽象的哲學理論為依託,因此在認定刑法因果關係上難免會陷入與傳統因果理論一樣的困境。
2.新條件說
新條件說構建一種開放性的條件說,認為在採取條件說時應注意以下幾點:第一,作為條件的行為必須是有導致結果發生的可能性的行為,否則不能承認有條件關係;第二,條件定式中的結果是具體的、特定形態、特定規模與特定發生時期的結果;第三,條件關係是一種客觀聯繫,與行為人預想的發展過程是否符合,並不影響條件關係的成否;第四,行為是結果發生的條件之一時,便可認定條件關係,並非唯一條件時才肯定條件關係;第五,與前條件無關的後條件直接導致結果發生,而且即使沒有前條件結果也發生時,前條件與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第六,在因果關係發生的進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行為或特殊自然事實,那麼前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中斷[14]。
雖然條件說的合理內涵使得其至今仍然是德國審判實踐和刑法理論的通說,而且在日本的判例中也占有主流地位。然而該說也並非十全十美。第一,該說並沒有直接運用因果聯繫,而是邏輯地以它為前提,因為只有當人們知道,在原因和結果上之間存在原因上的聯繫,才能說,沒有這一原因結果就不會發生[15]。
3.雙層因果關係理論
雙層因果關係理論認為刑法中的因果關係可分為事實因果關係和法律因果關係。事實因果關係的評價須確定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必要條件關係,這種關係的判斷標準,可採用有A才有B的公式進行認定。法律因果關係的評價有指導性原則,但沒有具體的標準。因果關係與刑事責任的關係為,刑法中的因果關係是作為刑事責任的客觀根據而存在於刑法之中的,它既是行為與結果之間一種客觀存在的事實因果關係,又是為法律所要求的法律因果關係,是事實因果關係與法律因果關係的統一,其中,事實因果關係是刑法因果關係的基礎,而法律因果關係則是刑法因果關係的本質[16]。
該雙層分析理論通過對事實原因的認定,先基於經驗法則判斷的一般自然意義上的因果聯繫甄別出具有刑法意義的事實,然後通過對法律原因的篩選,實現最終將結果歸屬於行為的目的。從事實到法律的分析方法受到了許多學者的贊同。但是,筆者認為源於英美法系的雙層因果關係理論由於其產生的背景不同,並不適用於我國。第一,就犯罪構成的模式來看,我國的犯罪構成是一系列主客觀要件的總和,各要件之間彼此聯繫,相互依存,形成了犯罪構成的有機統一體。任何要件脫離了這一整體都將不再成為犯罪構成要件的意義[17]。作為客觀要件的要素的因果關係必須與整個構成要件協調一致。而英美法系國家深受英國經驗主義哲學傳統的影響,缺乏嚴格系統的理論體系,刑法中的各個問題都是獨立存在的。因此,將英美法系因果關係理論全盤接納,有所不妥。其次,在雙層因果關係理論中,法律原因的判斷標準眾說紛紜,他們認為,因果關係判斷是個非常複雜的問題,它在一定程度尚涉及到法學、社會學、甚至政治學的內容,判斷方法和過程比較複雜,不可能在此詳細研究,只能作此粗線條的分析,提出一些基本思路的方法[18]。然而並沒有形成通說。
4.客觀歸責理論
客觀歸責理論最早產生於德國,是以過失犯罪為中心發展起來的,是用來解決刑法中因果關係的一個有力的新學說,也成為我國刑法研究的新熱點。其理論認為,只有當行為人的行為對於行為客體製造了不被容許的風險,這個風險在具體的結果中實現了,這個結果存在於構成要件的效力範圍之內時,由這個行為所引起的結果,才可以算作行為人的結果,而歸責於行為人。其中包含三個基本原則:製造不被允許的危險、實現不被允許的危險與構成要件的效力範圍[19]。客觀規則理論使人們開始正視歸因和歸責的區別:歸因是一個事實問題,通過因果關係理論解決;歸責是一個評價問題,通過客觀歸責理論解決。它以超出容許的危險作為規則基礎,並由此展開其觀點,使相當性的判斷具有實體根據。但是,客觀歸責理論在第三個層次即判斷不被容許的條件是否歸責於行為人時,採用了規範的保護目的理論,即探究立法者的目的,不免涉及到主觀的東西,這顯然是對客觀規則理論客觀性的破壞。因此,最好尋求其他限制可歸責性的客觀標準。
四、對我國刑法中的因果關係的重構相當因果關係的重構
通過對上述各理論的分析,筆者認為,各理論的提出者都從不同角度對因果關係理論進行了研究,所主張的觀點對其各自所研究的部分案件,或從其所限定的概念來說,都有一定的理論和實踐依據,但換個角度思考,這些理論就可能存在缺陷,因而很難斷定究竟哪種學說才是正確的。因此,通觀其上觀點,筆者認為,刑法中因果關係問題的解決,筆者認為,需以相當因果關係理論為基礎,取各觀點之優,棄各觀點之粕,以重構相當因果關係理論,尋求該問題的解決。
(一)相當因果關係理論重構的理論依據
在哲學上,因果關係表述為一種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引起一現象產生的現象叫原因,被某種現象引起的現象叫結果。因此,我們能通過原因實現對結果的控制。義大利當代現實主義刑罰學派創始人安東尼曾提出人類的因果關係說,認為其與純自然的因果關係不能相提並論。他認為一下兩點作為衡量行為與結果因果關係的標準:一是行為與結果間存在一種必要條件的關係;二是行為人能夠阻止結果發生,因為結果屬於行為人的認識能力與控制能力可支配的範圍(如果事後的原因由於發生可能性極小而具有偶然性質,就不屬於行為人可控制的範圍)。[20]這一理論雖有其可取之處,但其完全以行為人能否支配因果過程為標準,是不當的。因此,筆者認為,應將判斷標準客觀化,以一般自然人的知識,加上行為人的某些特定情況,以客觀存在的事實為基礎來判斷是否能控制結果的發生。
(二)相當因果關係理論重構的提出
首先,作為相當因果關係理論的的重點,相當性的判斷。其實在各理論中都不可避免。只是各理論的表述方法有所不同。客觀歸責理論中,其要判斷什麼是不被允許的危險以及是否實現了不被允許的危險,這些判斷也離不開相當理論的運用。而雙層因果關係理論中的法律因果關係的認定也夾雜著類似於相當性判斷的成分。其次,如上所述,雙層因果關係源於英美法系,由於兩大法系所採用的犯罪構成理論不同,並不適用與我國的實際情況。而相當因果關係源於大陸法系,因此更符合我國的文化傳統和犯罪構成理論。最後,雖說相當因果關係理論的關鍵相當性的判斷一直受到各學者的批判。而筆者認為,該相當性判斷的複雜性,有其弊亦有其利。通過適當的解釋進行合理處理,該理論亦能發揮出其特色。
(三)相當因果關係重構理論
如上所述,相當性的判斷乃相當因果關係理論的關鍵所在。如何確定相當性判斷的標準,是重構該理論首先要解決的問題。
1.相當性標準的把握
相當因果關係理論認為,凡屬發生結果之條件,必須與結果有相當之關係,在一般情形下,有同一之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亦即為發生結果之原因,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條件存在,而依客觀的觀察,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亦即無相當因果關係,不過為偶然事實而已[21]。筆者認為,吸取人類因果關係說的優點,把相當性的判斷標準具體化為結果的控制可能性,即在同等條件下,行為人是否控制結果的發生。只有主體能控制的範圍內所發揮的外界變化,才能將人的行為視為原因。
2.評價主體的確立
評價主體的確定,關係著具體評價標準的運用問題。究竟誰應該來承擔這個評價的重任,判斷相當性即結果的控制可能性。筆者認為,這一重任並非一個具體的單個人能夠承擔,此評價主體應該是一個抽象的群體。是一群理智的觀察者,能理智的運用有關的一般自然人的知識,並能夠結合行為人的特殊情況。只有一群理智的、有豐富經驗和知識的人才能對相當性進行恰當的把握,作出正確的抉擇。然而,怎樣去尋求這樣一個群體,又是該問題的關鍵。就目前而言,筆者認為,通過承案法官這一中介,於審理案件時尋求趨近理智、有豐富經驗和知識的人作為顧問,而後作為這個抽象群體的達標作出判斷。
3.評價所需事實的確立
關於相當因果關係理論,如前所述,有三種學說:主觀說、客觀說與折中說。主觀說認為,應當以行為人在行為時所認識或可能認識的事實為基礎,判斷行為與結果間是否存在刑法中的因果關係;客觀說認為,應不限於行為時行為人認識或能夠認識的東西,應當以客觀存在的所有情況哪怕是事後產生的情況,只要它曾是可能預見的東西,就應當以它們為基礎進行判斷;折中說認為,應當以行為時一般人認識或能夠預見的情況以及行為人特別認識、預見的情況為基礎論及因果關係。綜觀上述三種觀點,筆者比較傾向於客觀說,但是如日本學者大冢仁指出,客觀說把行為人不能認識的情況和一般人不能預見的情況都作為判斷的基礎,有過於擴大因果關係之嫌[22]。因此,要彌補客觀說的缺陷,需對評價所需的事實進行篩選,找出與相當性判斷標準緊密相關的事實。
第一,行為時所存在的客觀事實,由於與危害行為產生有著緊密的聯繫,因此,行為時所存在的各種客觀事實,都可以構成危害行為發生作用的客觀環境。亦即,行為時所存在的各種客觀事實都應作為評價所依賴的事實。
第二,不遵循客觀說的觀點,認為行為後發生的事實也納入評價的範圍。筆者認為,對行為後的客觀事實,應依判斷標準,即行為人是否有控制的可能性,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第一,對於行為人直接引起的情況,一般情況下,應認定為評價所需客觀事實。因為,由於行為人行為直接引起的情況,說明行為人的行為對此結果的發生又很大的支配力,應當把該情況納入評價事實。第二,對於行為人間接引起的情況,或者說有另一因素介入的情況。如果該情況屬於一般正常情況下都會發生的事實,則納入範圍,而如果屬異常情況,行為人事先對此異常情況確屬不知,則不能將其視為行為人所能控制的事情,不納入評價範圍。第三,根據相同道理,突發情況,由於不能為行為人所控制,亦不能納入評價範圍。
五、結語
刑法中的因果關係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理論中各學者未達成一致的觀點,以致實踐中因果關係的判斷也很盲目。因此,筆者對大陸法系、我國傳統因果關係理論及近幾年來因果關係理論的新發展進行分析,擇其優棄其粕,以相當因果關係理論為基礎,結合各學說中可取之處,提出了一定的解決方法,希望對該問題的解決有所幫助。
參考文獻:
[1]蔡樞衡.中國刑法史[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196.
[2]大塚仁.犯罪論的基本問題[M].北京:中國政法出版社,1993.96.
[3]高銘暄.新中國刑法學研究綜述[M].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159-160.
[4]馬克昌.犯罪通論[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214.
[5]蘇俊雄.從刑法因果關係學說到新客觀規則理論之巡歷[J].法學家,1997,(3):.
[6]張明楷.大陸法系國家的因果關係理論[A].刑法論叢(第2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34.
[7]李海東.刑法原理入門[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52.
[8]侯國雲.刑法因果關係新論[M].廣西:人民出版社,2001.305.
[9]侯國雲.刑法因果關係新論[M].廣西:人民出版社,2001.306.
[10]侯國雲.刑法因果關係新論[M].廣西:人民出版社,2001.348.
[11]王作福.中國刑法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8.128.
[12]侯國雲.刑法因果關係新論[M].廣西:人民出版社,2001.410.
[13]侯國雲.刑法因果關係新論[M].廣西:人民出版社,2001.2.
[14]張明楷.刑法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53.
[15]漢斯海因里希塞耶克托馬斯魏根特.德國刑法教科書[M].徐久生譯.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341.
[16]張紹謙.刑法因果關係研究[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1998.111.
[17]高銘暄.刑法學原理[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4.445.
[18]張紹謙.刑法因果關係研究[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1998.229.
[19]羅克辛著,許玉秀譯.客觀歸責理論[J].政大法學評論,1994,(5):13.
[20]杜里奧帕多瓦尼.義大利刑法學原理[M].陳忠林譯.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27.
[21]韓盅謨.刑法原理[M].北京:中國政法出版社,2002.121-122.
[22]大塚仁著,馮軍譯.犯罪論的基本問題[M].北京:中國政法出版社,199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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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保辜制度,就是要求違法犯罪行為人,在法定期限內積極救助受害人,在保證受害人不出現更為嚴重的傷害後果的同時,違法犯罪行為人得以承擔比較輕的犯罪責任。這樣既可以憑因果關係確定行為與結果間是否有必然聯繫,又可以促使加害人通過努力保證受害人而減輕甚至免除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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