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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他人網絡信息犯罪長判多久

202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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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回答
最長判三年。根據法律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案例】2019年2月底開始,被告人蒙某明知倒賣他人實名制電話卡可能被不法分子用於網絡詐騙違法犯罪的情況下,仍以每張150元至180元不等的價格在賓陽批量出售。其通過虛假身份在網上購買電話卡以貨到付款的方式郵寄至上林縣順豐快遞點,再由被告人王某某有償到上林縣順豐快遞點幫忙領取包含電話卡的快遞包裹。同年3月29日,公安機關在上林縣抓獲王某某,並從其隨身攜帶的快遞包裹內查獲241張電話卡。同日,公安機關又在蒙某住所廣西賓陽縣搜出660張電話卡、手機等涉案物品。至被抓獲時,被告人蒙某共獲取違法所得達五萬元。【判決】被告人蒙某在知曉賓陽縣為打擊電信網絡詐騙違法犯罪行為進行物流管控,尤其針對大批量電話卡、銀行卡等可能用於網絡詐騙違法犯罪的作案工具進行嚴格監管的情況下,仍使用虛假身份將其從網上購買的電話卡郵寄至上林縣的快遞點並貨到付款以逃避監管,取得電話卡後再以每張150元至180元不等的價格批量出售獲利。綜上,蒙某刻意逃避監管,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結合賓陽縣打擊電信網絡詐騙違法犯罪的高壓態勢和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根據《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可以認定其應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提供幫助。判決:被告人蒙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王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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